激进的毛泽东却对和缓派的主张不以为然,批评他们的议论“对于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一点,尚多徘徊两可之谈,未明绝对难侵之理”。他强调,“子女的婚姻,父母绝对不能干涉。在子女方面,对于父母干涉自己的婚姻,应为绝对的拒绝”,只有如此,“资本主义的婚姻才可废止,恋爱中心主义的婚姻才可成立,真正得到恋爱幸福的夫妇才可出现”。
应当指出,激进派的立论依据较和缓派薄弱,他们更多的是情绪积累,而非理性分析。当时的激进派大多主张追究新娘自刎一案的主要相关者赵五贞父母和媒人佘四婆婆的法律责任。随着这种惩办元凶的情绪的扩散,毛泽东甚至认为“天下类于赵女士父母的父母都要入狱”,因为在激进者看来,只要父母主婚的事存在,“危险的种子终伏在里面”,“其极必有子女自杀的事”。
需要表明的是,笔者在此重新审读当年这场婚制改革的激进与和缓之争,目的并不在于点明对错,而在于求解造成两派分歧的认识背景。五四时期,新文化精英在婚制改革的精神与理论上走得很远,自由恋爱、独身主义、无后主义等主张铺天盖地,席卷舆论,但是在个人标准与日常行为层面上,他们往往屈从传统,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礼教中人”。胡适的婚姻就是一个例子。因此,和缓派的主张主要在于避免理论上的凌空虚蹈,以求在实践层面上的落实与可行。
但是,对于激进派而言,他们似乎也有他们的道理。鲁迅曾在一次讲演中回顾新文化运动的激进策略时指出:“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窗了。没有更激烈的主张,他们总连平和的改革也不肯行。”这话大抵也可以作为婚制改革激进主张者的某种心理期盼与言说策略。据此,激进派的主张在实践效果上当与和缓派的主张殊途同归。
三
通过上文的梳理,新文化分子对于婚制改革争论的某些面相基本得到了呈现。然而,这并不是说,在赵五贞自刎事件的诱发下,新文化分子的分歧日渐扩大,恰恰相反,在新文化分子内部,争论居于次要位置,而共识处于主流地位,而且,在争论的背景下,相互理解与体认,使得分歧反有消失的趋势。
首先,新娘自刎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讲仅是一次偶然事件,但在新文化分子看来,偶然之中实含有必然性,“当这个女子解放声浪日高的时候,居然有这种惨剧演在我们的眼前”,难道不又是“万恶的婚姻制度”从中作梗吗?基于这种新文化认知体系的下意识推理,新文化份子普遍认识到婚制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前提下,新文化分子的争论才被认为是内部的协调,而不致被纳入新旧两大阵营的交锋之中。
其次,即使处于争论的状态下,新文化分子对于婚制改革内容的考虑仍然体现出明显的同一性,而他们的分歧仅仅表现在缓急轻重之别上。诸如减轻亲权、自由恋爱以及由此延及女子教育、女子自立、男女社交公开等等议题,均是新文化分子在讨论中所特别注重的。特别是在打破媒人制度上,他们的观点几乎如出一辙。有些新文化分子犹认为“父母之命”可作为自由婚姻的过渡,但是,对于“媒妁之言”,他们不约而同地强烈要求打破。在新娘自刎的悲剧中,佘四婆婆究竟出于什么心理或者得了什么好处为吴赵两家做媒,当时的新闻并没有揭露,但这并不妨碍新文化分子对于媒人的成见与进一步的丑化。论者毓莹对媒人的鞭挞不遗余力,甚至于恶毒。他声称“赵女士的媒人受了七十块大洋”,大抵是道听途说。又说,中国婚姻关系中“最可恶的是第三者(媒人)夹于其间”,为此,他痛恨并诅咒天下的媒人“天诛地灭,绝子绝孙”。毛泽东更专门作了《打破媒人制度》的文章,指出“要想婚姻改良,便须急将媒制打破,‘媒人’、‘月老’等话,要从国语辞典中一概删除”。
第三,新文化分子在呼吁婚制改革的时候,除了诉诸女子解放,更多的是借助国族表述。近代以来,国家民族的观念对身体的介入已经不容抗拒。论者迈君赋予赵五贞之死与烈士殉国以“一样的精神”,目的显而易见,正是期望在国族表述的大框架下建构新娘自杀的价值与意义。西堂在议论婚制改革的对策时,也一再强调基于国族民主与强盛的初衷。比如,他这样运用“群治”的话语策略:“吾尝以为中国家庭制度,不亟改良,中国群治断无进步之望。”而在提到设立男女交际机关以打破男女界限的时候,他同样站在国族的高度来唤起国人的紧迫感:“且纵观世界各国,其男女界限太严者,其国家必衰且弱,如中国、土耳其、朝鲜等国是也。反是者则其国必富且强,如欧美及日本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