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人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自己从小在私塾里做文章,最初做的都是议论文,用史书里的材料评价历史人物,其实很多人没读过多少书,对于历史人物的事迹不甚了了,但做文章不需要讲什么道理,而只是凭借一种技巧。最讨巧的做法就是会做翻案文章,也就是你这么说,我偏要那么说。这就像我们看电视辩论赛,一个模棱两可的命题,正方与反方都可认定死理,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要看哪一方巧舌如簧,妙语连珠,哪一方就能得到评委们的“许多圈圈”。周作人认为,天下的文风原是一致的,并且指出,上述的“反做法”,就是“师爷笔法”的一例。读书人从开始受教育起,就一直接受这种“反做法”的训练。所以一旦有机会入幕做师爷,玩起“师爷笔法”这样的把戏来,也就驾轻车就熟路,得心应手。
比如说“奸案格杀勿论”吧,按照法律,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在“(通)奸(场)所登时捉获”,否则就不能引用此条为例。也就是说,碰到通奸的人可以将他们杀死,但这要有个前提,是要在通奸的场所当场将他们抓住,俗话说得好,“捉奸要拿双”,指的也就是同样的意思。比如说武松在紫石街哥哥家杀了嫂子潘金莲,又到狮子桥酒楼斗杀了西门庆,后来,他拎着两颗血淋淋的人头,主动到县衙投案自首。但西门庆的两个小舅子却不依不饶,仗势撺掇阳谷县令,力主重判武松,他们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
父台,请容禀,即使有奸啦,奸有几等呀,奸乃总称,有强奸,有卖奸,有和奸,等等不一。武植(引者按:即武大)平素穷苦呀,他也作兴得我姐丈的银钱呀,他甘心自愿呀,让妻子失身与我姐丈,亦未可知。此为卖奸啦,此为和奸啦。既有奸,武松为何不杀于奸所?现在尸分两地,撒手就不算奸啦……
他们的意思是说:西门庆虽然与潘金莲是有奸情的,但奸情有好几种,有强奸,有卖奸(相当于卖淫),有和奸(相当于通奸),武大可能是因为穷极无聊,看中西门庆有钱,故意让妻子潘金莲失身于西门庆,这是卖淫行为,这是通奸。但既然有奸情,武松为什么不在他们发生奸情时当场格杀,现在尸体分在两处,所以就不符合“奸所登时捉获、奸案格杀勿论”的法律条文。阳谷县令也认为他讲得很有道理,所以最后判武松判脊杖四十,脸上刺了两行金印,发配孟州牢城……其实,武松真是生不逢时。当时还没有绍兴师爷,如果再过上几百年,碰上一个善辩的绍兴师爷,他或许可以免受皮肉之苦和牢狱之灾。
例如,光绪年间,广东有一个女人随人私奔,本夫(也就是她的丈夫)在其逃走之后两年,才在数百里之外找到奸夫、淫妇,并将他们一并杀死,长长地出了一口窝囊气。因为是杀了人,所以就闹到了衙门。有人援引“奸案格杀勿论”之例,要求无罪释放。但中央刑部的官员却认为,这不是当场格杀,所以不允许以此结案。因此,案子也就一时搁了下来。怎么办呢?当时,总督门下一位师爷大笔一挥,改定判词曰:
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为登时。
这位师爷说得好,他的判词意思是说,奸夫淫妇两个人是私奔,所以他们逃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是发生奸情的场所,这是上半句话的意思;下半句话说,她的丈夫找了很长时间都没找到,所以,找到他们的那一瞬间,也就是刑律上规定的“登时”。于是,这个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
又有一个案子,有位在墙外小便的男人,在他小便时,忽然看到楼头有一个女子无意间正朝此处张望,男人轻薄之心顿起,就用手指了一下自己的私处。古代的女子脸皮很薄,认为对方那是调戏行为,自己受了侮辱,故而羞愤难当,就上吊自杀了。她的家人自然很愤怒,就将该男子扭送到官府。当时,官府也觉得其人相当可恶,想要治他的罪,但一时间谁也找不出罪名来。
这个男子的行为应当是属于调戏妇女,并导致妇女死亡,也就是所谓的“调奸致死”。但根据清代的法律,“调奸致死”有几个要素,要有“手足勾引”和“言语调戏”等情节,也就是要动手动脚和说些脏话。不过,上述这位男子举止虽然轻薄可恶,但他既没有言语调戏,也没有手足勾引。所以要想重判他,也还真拿不出什么法律依据来。不过,有位师爷却下了这样的判语:
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
这两句话是说:他的调戏方式虽然(或即使)没有言语,但他的勾引行为之严重性已超过了动手动脚。此处的“虽无”和“甚于”四字,用得真是巧妙!巧妙之处就在于虚词的连缀和判词的起承转合。在古汉语中,虚词的意义通常比较抽象,也最为奥妙。以“虽”字为例,它的用法有两种,所讲的事,既可以是事实(作“虽然”解),也可以是假设(作“即使”解),随你怎么理解。正因为存在这种朦胧感,论者便可借此闪烁其词。于是,就在虚词的点缀下,就在判词的起承转合间,一份罪名也就顺理成章地罗织而成了。因为从字面上看,“言语调戏”与“手足勾引”一应俱全,依照惯例,也就可以“杀无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