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历来就有“春秋决狱”的说法,也就是儒家的经典也具有法律的效力,常被引来决断刑狱。晚清樊增祥的《樊山批判》曾记下一个案子,内容是有个不安分的寡妇,想敲诈一个男子,状告后者,说自己正在院中洗脚,该男前来调戏,并将其绣花鞋抢走,如此云云。樊增祥听毕,随即就判定不予受理。其判词曰:“院中非洗脚之地,绣鞋非寡妇所穿。”从根本上说,礼是一种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按照一般的习惯,从前缠足的妇人不会在院中洗脚,而穿绣花鞋的寡妇亦不多见。不过,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缠足之女在院中洗脚,亦未曾规定寡妇不宜穿绣花鞋。但樊增祥判案的根据是礼——社会的道德规范。在这里,他并不与原告引证法律,而只是引证经典。
在这种背景下,同样一个案子,因儒术名法的不同,而有了两套不同的问罪标准。譬如,清代有一桩官司久未结案,案情实际上再简单不过了:一个弟弟打死他的哥哥。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一桩案子,师爷们却争得不可开交。虽然案子经反复审讯,罪犯也供认不讳,确实没有丝毫的冤枉。但被告家中是四代单传,到他父亲这一辈才生了两个儿子,现在一个死于非命,一个又要被判死刑,如果这样的结果发生,那么,这一家自然是断子绝孙了。就儒家的观点而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断子绝孙自然是值得怜悯的一件事。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兄弟是五伦之一,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五伦(也叫五常),三纲五常是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伦理规范。因此,杀死兄长就是灭伦,杀人者抵命,灭伦者必诛,为死者申冤,也是维护社会正义之所在。于是,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论争……主张赦免被告的人振振有词地认为,自己这样做是出于“仁”。他会代死者立言——从死者方面来看,如果处决了弟弟,虽然自己的冤情得到了伸张,但却因此断绝了祖、父的香火,如果死者九泉之下有知,也一定不愿看到这样的结局。这些人甚至还进一步推断:愿意看到这种结局的人一定是个毫无心肝的不孝之子。言下之意是说,根本不必为这样的不孝之子复仇申冤。而主张处决罪犯的那一方又会说:断案靠的是情、理、法,也就是人情、道理和法律。“情者,一人之事;法者,天下之事也。”倘若仅仅因为只有兄弟两人,弟弟杀死哥哥,害怕这一家断子绝孙,就不把弟弟拿来法办,那么,杀害兄弟、抢夺财产的事情就会多起来,这样的话,还能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纠正人伦风纪呢?
在清代的许多例案中,充满了类似的两难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案情的如何论定,往往取决于绍兴师爷对情、理、法的拿捏,也取决于“师爷笔法”的优劣。
“师爷笔法”也叫“师爷气”,从根本上讲,也就源于读书人的一种基本功或笔墨游戏。对于师爷笔法,周作人曾经解释过:
小时候在书房里学做文章,最初大抵是史论,材料是《左传》与《纲鉴易知录》,所以题目总是“管仲论”、“汉高祖论”之类。这些都是二千年以前的人物,我们读了几页史书,怎么了解得清楚,自然只好胡说一起,反正做古文是不讲事理只凭技巧的,最有效的是来他一个反做法。有一回论汉高祖,我写道,“史称高帝豁达大度,窃以为非也,帝盖天资刻薄人也”,底下很容易的引用两个例子,随即断定,先生看了大悦,给了许多圈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