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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政观察--中部科学崛起之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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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新政”为良好的执行力提供了根本保障。从《规定》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对不作为,乱作为和缓作为的问责性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和具体的制度设置,是湖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体现了湖南省委省政府进行改革和执政为民的决心,它的施行将大大推进湖南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有利于提高湖南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湖南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有效实施,为进一步优化湖南的创业投资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是推进“一化三基”,实现富民强省的“及时雨”,极大地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

  当代的行政管理、行政法制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程序约束,是避免和减少行政偏差、行政伤害和行政成本的重要保障。湖南率先在全国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正是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从整体上来看,是对近年来陷于滞缓状态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程的重大突破,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中确立了一系列新理念,以推动人们的观念更新。例如强调了参与行政、合作行政、行政服务、行政公开、行政效能的观念和原则。二是《规定》中确立了一系列新机制,以推动行政法制创新。例如构建了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临机决断机制、裁量基准制度、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联系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期限分解制度、监督评估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失效、检索、评估制度。这些新的理念和制度,已经在抗击冰雪灾害的危机应对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尝到甜头。例如采取的信息公开、行政指导、参与行政、合作行政、危机应对、临机决断等方面的积极举措,就大大促进和保障了抗击冰雪灾害的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三是《规定》的制定体现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新进展、新方向。《规定》对非强制行为方式及其程序设置了专门章节加以约束,这就有助于法治化地解决这些长期疑难的薄弱环节。可以说,这正是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创新点和行政立法亮点。

  笔者认为,《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的诞生,不仅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上的一项空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法治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特别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并且已经成为湖南以提升行政管理软实力来提升执行效能、助推经济发展的一个有益尝试。

  重大的政治意义:按照公共行政的原理,《规定》是为建立责任政府、规范政府、法制政府的一个探索。在政府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规定》对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均有明确要求,公众均享有参与权。这有利于纠正公务人员以权谋私、政府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等行政违法现象。让政府行使权力有了“边界”,打造“有限政府”。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两大支柱。政府由过去习惯于规范公民,发展到开始规范自己,这是制约行政权力的一次有益尝试,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一个尝试。民主政治要求行政公开、民众参与。行政公开原则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开的范围要比政府信息公开广泛,其不但规定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还规定了过程公开,也就是行政会议公开制度。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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