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请先论唯物史观。
唯物史观也称历史的唯物主义。他在社会学上曾经,并且正在表现一种理想的运动,与前世纪初在生物学上发现过的运动,有些相类。在那个时候是用以说明各种形态学上的特征、关系的重要,志在得一个种的自然分类,与关于生物学上有机体生活现象更广的知识。这种运动既经指出那内部最深的构造,比外部明显的建造,若何重要,唯物史观就站起来反抗那些历史家与历史哲学家,把他们多年所推崇为非常重要的外部的社会构造,都列于第二的次序;而那久经历史家辈蔑视,认为卑微暧昧的现象的,历史的唯物论者却认为于研究这很复杂的社会生活全部的构造与进化,有莫大的价值。
历史的唯物论者观察社会现象,以经济现象为最重要,因为历史上物质的要件中,变化发达最甚的,算是经济现象。故经济的要件是历史上唯一的物质的要件。自己不能变化的,也不能使别的现象变化。其他一切非经济的物质的要件,如人种的要件、地理的要件等等,本来变化很少,因之及于社会现象的影响也很小,但于他那最少的变化范围内,多少也能与人类社会的行程以影响。在原始未开时代的社会,人类所用的劳作工具,极其粗笨,几乎完全受制于自然。而在新发见的地方,向来没有什么意味的地理特征,也成了非常重大的条件。所以历史的唯物论者,于那些经济以外的一切物质的条件,也认他于人类社会有意义,有影响。不过因为他的影响甚微,而且随着人类的进化日益减退,结局只把他们看作经济的要件的支流罢了。因为这个缘故,有许多人主张改称唯物史观为经济史观。
唯物史观,也不是由马氏创的。自孔道西(Condorcet)依着器械论的典型,想把历史作成一科学,而期发见出一普遍的力,把那变幻无极的历史现象,一以贯之,已经开了唯物史观的端绪。故孔道西算是唯物史观的开创者。至桑西门(Saint-Simon)把经济的要素,比精神的要素看得更重。十八世纪时有一种想象说,说法兰西历史的内容不过是佛兰坎人与加利亚人间的人种竞争。他受了此说的影响,谓最近数世纪间的法国历史不外封建制度与产业的竞争,其争以大革命期达于绝顶。而产业初与君国制联合,以固专制的基础,基础既成又扑灭王国制。产业的进步是历史的决定条件,科学的进步又为补助他的条件。Thierry、Mignet及Guizot辈继起,袭桑西门氏的见解,谓一时代的理想、教义、宪法等,毕竟不外当时经济情形的反映。关于所有权的法制,是尤其重要的。蒲鲁东亦以国民经济为解释历史的钥匙,信前者为因,后者为果。至于马氏用他特有的理论,把从前历史的唯物论者不能解释的地方,与以创见的说明,遂以造成马氏特有的唯物史观,而于从前的唯物史观有伟大的功绩。
唯物史观的要领,在认经济的构造对于其他社会学上的现象,是最重要的;更认经济现象的进路,是有不可抗性的。经济现象虽用他自己的模型,制定形成全社会的表面构造(如法律、政治、伦理,及种种理想上、精神上的现象都是),但这些构造中的那一个也不能影响他一点。受人类意思的影响,在他是永远不能的。就是人类的综合意思,也没有这么大的力量。就是法律他是人类的综合意思中最直接的表示,也只能受经济现象的影响,不能与丝毫的影响于经济现象。换言之,就是经济现象只能由他一面与其他社会现象以影响,而不能与其他社会现象发生相互的影响,或单受别的社会现象的影响。
经济构造是社会的基础构造,全社会的表面构造,都依着他迁移变化。但这经济构造的本身,又按他每个进化的程级,为他那最高动因的连续体式所决定。这最高动因,依其性质,必须不断的变迁,必然的与社会的经济的进化以诱导。
这最高动因究为何物,却又因人而异。Loria所认为最高动因的,是人口的稠庶。人口不断的增加,曾经决定过去四个联续的根本状态,就是集合、奴隶所有、奴仆(Servile)、佣工。以后将次发生的现象,也该由此决定。马克思则以“物质的生产力”为最高动因:由家庭经济变为资本家的经济,由小产业制变为工场组织制,就是由生产力的变动而决定的。其他学者所认为最高动因的,又为他物。但他们有一个根本相同的论点,就是:经济的构造,依他内部的势力自己进化,渐于适应的状态中,变更全社会的表面构造,此等表面构造,无论用何方法,不能影响到他这一方面,就是这表面构造中最重要的法律,也不能与他以丝毫的影响。
有许多事实可以证明这种观察事物的方法是合理的。我们晓得有许多法律,在经济现象的面前,暴露出来他的无能。十七、八世纪间那些维持商业平准,奖励金块输入的商法,与那最近英国禁遏脱拉斯(Trust)的法律都归无效,就是法律的力量不能加影响于经济趋势的明证。也有些法律,当初即没有力量与经济现象竞争,而后来他所适用的范围,却自一点一点的减缩,至于乌有。这全是经济现象所自致的迁移,无与于法律的影响。例如欧洲中世纪时禁抑暴利的法律。最初就无力与那高利率的经济现象竞争,后来到了利润自然低落,钱利也跟着自然低落的时候,他还继续存在,但他始终没有一点效果。他虽然形式上在些时候维持他的存在,实际上久已无用,久已成为废物。他的存在全是法律上的惰性,只足以证明法律现象远追不上他所欲限制的经济现象,却只在他的脚后一步一步的走,结局惟有服从而已。潜深的社会变动,惟依他自身可以产生,法律是无从与知的。当罗马帝国衰颓时代,一方面呈出奴隶缺乏,奴价腾贵的现象;一方面那一大部分很多而且必要的寄生阶级造成一个自由民,与新自由民的无产阶级。他们的贫困日益加甚,自然渐由农业上的奴仆劳动、工业上的佣工劳动,生出来奴隶制度的代替,因为这两种劳动全于经济上有很多的便利。若是把废奴的事业全委之于当时的基督教、人类同胞主义的理想,那是绝无效果的。十八世纪间英人曾标榜过一种高尚的人道主义的宗教。到了资本家经济上需要奴隶的时候,他们却把奴隶输入到美洲殖民地,并且设法维持他。这类的事例不胜枚举,要皆足以证明法律现象只能随着经济现象走,不能越过他,不能加他以限制,不能与他以影响。而欲以法律现象奖励或禁遏一种经济现象的,都有没一点效果。那社会的表面构造中最重要的法律,尚且如此,其他如综合的理想等等,更不能与经济现象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