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上海的电检人员行事无一定之规。美国记者发往纽约的无线电讯可以过关,英国记者发往伦敦的相同稿件却遭枪毙。电检人员也不想想,这条电讯只需从纽约再发一次,跨越大西洋,伦敦的报纸照样收到。更恼人的蠢行是,一些电讯稿明明已获军方电检人员通过,可以从北平或天津直发纽约,但若将其先发上海记者站,譬如我这种情况,则有可能遭上海电检人员截留。
后来,全国各地的电检人员开始自说自话,往新闻稿里添字。多加的字,照样收费。比如,若稿件里有“满洲国”字样,电检人员必添上“所谓满洲国政府”字样;若稿件提到“康德皇帝”,电检人员必提笔一改,变成“那个日本傀儡溥仪”。
让外国记者深感不便的是,中方电检人员长年隐身幕后,默默无闻。记者若想登门拜访,请教为何某些新闻不得报道,则永远不得其门而入。他们也从未向记者们颁布过规章制度。倘若真有正式条文存在的话,我们是一无所知的,只能懵然行事,被迫将电讯稿交给不知名的人,任由他们校订、删改、批准或枪毙。
情况堪称荒谬,然而,即便是宋子文和早已身心俱疲的总司令,对此也无能为力。这自然造成大量的新闻走私现象。我自己就无数次托轮船公司的可靠船员或朋友,将消息送到八百英里以南的香港;若没有南行的轮船,便以同样方式,将消息送往八百英里以北的大连,通过日本人的电报局拍发。
中方电检人员中,有一些无疑在领取日人津贴。一些电讯稿明明于中国有益,于日本有害,却遭到扣押。我已多次将证据呈交宋子文。但这家电报局的问题解决了,那家电报局又出现。记得上海的电检人员曾将南京政府一名部长的声明枪毙掉,而中国政府的意图是要将其传播到海外的。但数小时后,他们却将另一篇稿子放行,那稿子是心怀不满、藏身沿海租界的军阀政客对南京政府的猛烈攻击。
在中国,负责新闻检查的部门,是南京政府某部。它拥有大权,可以对全体中国人民的言论、写作和行为进行“检查”。它与盖世太保相似,对思想实施控制,并自定规则,频繁剥夺记者使用电报的权力,没收和销毁报纸、杂志和书籍。对于冒犯了国民党一党独裁的中国人,它可以下令逮捕和处死。对思想独立与写作独立的迫害,最臭名昭著的例子,要算对胡适博士的迫害。胡适博士后来被任命为中国驻美大使。他常说,是《纽约时报》救了他的命,此话是恰如其分的。
1929年,胡博士任教于上海黄浦江口吴淞的一所小型大学(即中国公学,胡适任校长)。虽然他家在相对安全的公共租界,但大学却在华界。众所周知,胡博士的讲课内容及他在《新月》杂志的文章,让南京的众多高官恨之入骨。为此,他的中外友人纷纷劝他辞去大学教职,免得每天离开外国控制的地盘,在中方地盘长途行驶,冒着被南京当局手下逮捕的危险。但他对危险嗤之以鼻,继续尽他的职责,无所畏惧。
那时,胡博士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领袖,厕身全世界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行列。他从未加入国民党,获任驻美大使时,连党员也不是。他在大使一职上,一直待到1942年末。
胡适身处险境的最初征兆,是以下正式公文的颁布:
径启者:顷奉中央常会交下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来呈一件,内称:
案据职会属第三区党部呈称:“查属区第三次全区代表大会决议案呈称市执行委员会转呈中央,咨请国民政府令饬教育部将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撤职惩处案,附具理由:胡适借五四运动倡导新学之名,博得一般青年随声附和,迄今十余年来,非惟思想没有进境,抑且以头脑之顽旧,迷惑青年。新近充任中国公学校长,对于学生社会政治运动多所阻挠,实属行为反动,应将该胡适撤职惩处,以利青运。等因,合亟缮呈钧会,祈查核转呈”,等情前来:
“查胡适近年以来刊发言论,每多悖谬,如刊载《新月》杂志之《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等等,大都陈腐荒怪,而往往语侵个人,任情指谪,足以引起人民对于政府恶感或轻视之影响。夫以胡适如是之悖谬,乃任之为国立学校之校长,其训育所被,尤多陷于腐旧荒怪之途。
为政府计,为学校计,胡适殊不能使之再长中国公学。而为纠绳学者发言计,又不能不予以相当之惩处。该会所请,不为无见。兹经职会第四十七次常会议决,准予转呈在案,理合备文呈称钧会,祈鉴核施行。”等因:
“查胡适年来言论确有不合,如最近《新月》杂志发表之《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况,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讨论范围,放言空论。按本党党义博大精深,自不厌党内外人士反复研究探讨,以期有所引申发明。惟胡适身居大学校长,不但误解党义,且逾越学术研究范围,任意攻击,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纠正,以昭警戒。为此拟请贵府转饬教育部对于中国公学校长胡适言论不合之处,加以警告,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精研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事关党义,至希查核办理为荷。等由,准此,自应照办,除函复外,合行令仰该院转饬教育部分别遵照办理。”等因,奉此,合行令仰该部即便分别遵照办理,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