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原告没有这个法律常识?
答:没有这个意思。听媒体说,该原告是所谓“职业诉讼人”,应该不会没有法律常识。实在不好意思,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有这种特殊行业,因此深表理解。人家是干这行的嘛,总要找官司打,赚点钱也很正当嘛!据该原告自己对媒体说,他也告过脑白金。后来脑白金给了他千把块钱,他就撤诉了。职业诉讼人,可能就是这样的吧,我不太清楚。反正这些话是该原告坐在法院立案厅,“挨个给记者打电话”,然后接受采访时说的。
问:你是否认为,这是暗示你也花钱“私了”呢?
答:这可不敢乱猜,我也没有兴趣赞助他们这一行。再说我也不喜欢什么“私了”,我还是更赞成判决。
问:那你对上海新闻出版局所聘专家认定的8处差错怎么看?
答:我没有看到这份文件,无法回答你的问题。但如果是权威部门的鉴定,确实是我们错了,我愿意就此向广大读者道歉。
问:请问这些错误,是你的责任呢,还是出版社的?
答:没有必要查清楚,也查不清楚。我统统认账好了。
问:但是据说有法学教授提出必须查清楚,这样才能追究你们各自的法律责任。
答:哈哈哈!写错别字也要负法律责任,这还是头一回听说。谢谢这位大教授!有这样的法学家,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是大有希望了。
问:但你毕竟愿意为自己的错漏向读者道歉,是本案促使的吧?
答:不是。我早就提出“应对批评三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发现硬伤,立即改正”。事实上我和上海文艺出版社也是这么做的。《品三国》(上)出版过修订本,就是为了改正错误。我在博客里面也发表过文章,就《品三国》(下)的错误向读者道歉。这两处错误,一处是我在某地签售时一位读者指出的,我向这位读者致谢。另一处是我自己发现的,我向广大读者致歉。你们如果不相信,可以去查。今后,如果还有读者发现了新的错误,只要属实,我还认错,还道歉。
问:那你就不能少犯些错误吗?
答:没有谁喜欢犯错误,也没有谁故意要犯错误。犯错误总会有各种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错误也有种种,有可以避免的,有无法避免的。但不管什么情况,错误就是错误,没什么可辩解的。面对错误,只有一种选择,就是认错和道歉。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实事求是,不能说我错我就算错。
问:你的新书还会有错漏之处吗?
答:难说。尽管我们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三审之后还特地聘请金文明、唐让之两位先生审稿,但我也好,责任编辑也好,金先生、唐先生这两位文史大家也好,都是人,不是神,怎么能要求我们一点错误都没有?但求尽心尽力问心无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