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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写错别字也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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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据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于今天(2008年12月30日)上午,对重庆某“职业诉讼人”告你《品三国》错别字一案做出判决,明确认定你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你对法院的这个判决有什么看法?

  答:我完全拥护并服从这个判决,尤其是明确了我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问:这一点为什么重要?为什么说你就不是“适格被告”呢?

  答:关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判决书说得很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索赔。如果责任在生产者,那么,销售者在赔偿了消费者以后,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如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具体到本案,如果《品三国》确系“不合格产品”,又对读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原告也只能告书店和出版社。所以法院明确裁定,本案“适格被告为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和上海文艺出版社,易中天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实这事打个比方就谁都能明白。比方说三鹿奶粉出了问题,你该告谁?只能告三鹿,不能告奶农,更不能告奶牛。就算那“蛋白精”是奶农加的,你也只能先告三鹿,然后再由三鹿来告奶农。同样,如果《品三国》是不合格图书,你也只能先告出版社,然后再由出版社来告我。

  问:这又有什么区别呢?最后还不是要告你?

  答:有很大区别。这个区别,就是司法中极其重要的“程序公正”。也就是说,一旦牵涉到法律问题,就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走。其中一条,就是被告是否“适格”。不“适格”,就要驳回。渝中区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这一点,因此是公正的判决。其中体现出的,就是程序公正的原则。所以这个判决的水平是很高的。

  问:既然你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法院为什么要受理呢?

  答:受理是对的。因为该原告是把我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当然要受理。只不过,原告将我作为共同被告,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也就是说,受理和驳回都是对的。而且我认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这回真是做了一件好事。

  问:什么好事?

  答:普法教育,让大家都知道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问:问题是,书毕竟是你写的,难道读者就不能告你吗?

  答:该原告如果是打“笔墨官司”,那就没有司法程序问题了。和我理论,或者和出版社理论,和责任编辑理论,都行。批判我们,要求我们道歉,也都行。但你既然向法院起诉,那就得“合法”,你的被告就得“适格”。你不能想告谁就告谁,这是常识。

编辑:王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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