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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捅马蜂窝捅出人命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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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杨建设等三人火烧马蜂窝所得到的蜂蛹只卖了400多元,平均每人分了100多元。

  2007年10月9日,经镇、村干部不断做工作,杨建设三人与宋文昌夫妇达成协议:三人同意暂时先拿出1万元给宋文昌夫妇,待宋文昌夫妇安葬儿子后,双方再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起诉结果多退少补。

  这份协议让宋文昌夫妇一直不踏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觉得1万元根本弥补不了内心的伤痛。2008年3月21日,宋文昌夫妇将杨建设等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5411元。

  5月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建设等三被告对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死表示同情,但称火烧马蜂窝是在2007年9月27日深夜,而原告之子被马蜂蜇死是2007年10月3日下午,时间相距有7天,且案发地还有第二个马蜂窝,很难证实蜇死宋帅的马蜂就是他们所烧马蜂窝里的马蜂所为。

  2008年11月1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办案法官向杨建设等三被告出示了实地考察证据及当地村民提供的案发地只有一个马蜂窝的证词。法院认为,宋帅被马蜂蜇伤中蜂毒死亡的后果与三被告火烧马蜂窝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杨建设等三被告赔偿因火烧马蜂窝导致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死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5万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1万元,三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1.85万元,并向原告表示真诚的歉意。

  法官说法:经过调查可以证实,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伤中蜂毒死亡的后果与三被告火烧马蜂窝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果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年仅4岁的儿子有监护之责,原告未尽到监护之责,致使年仅4岁的儿子到危险地段玩耍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故可相应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照青)

编辑:袁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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