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防止悲剧重演 更可靠
无独有偶,今年10月下旬经三审后通过的《消防法》修订案,也从近期发生的灾难性事件中提炼出了不少立法思维。比如,公安消防队在汶川地震中作用显著,推动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其应急救援功能,并对设备保障、技能训练等等提出了法定要求;再比如,造成44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的“9·20”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充分暴露了消防安全措施不力等漏洞,促使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严格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从《食品安全法》到《防震减灾法》,再到《消防法》,在立法机关同时亮相的3部法律草案,都从近期发生的灾难和悲剧汲取了诸多启示,这种立法变革效应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对于法制建设具有特别的意义。
灾难和悲剧是不幸的,但这或许正是改进立法、完善制度所付出的一种成本。正如参与《防震减灾法》修订的一位人士所言:汶川地震对于国家和民族而言是一个巨大的灾难,但对于法制建设可能是件好事。
在以往的天灾人祸中,将“坏事变成好事”的逻辑并不鲜见。只不过,彼时人们更多看到的是经验教训在内部“消化”,而“英雄辈出”“领导重视”之类的宣传也往往淡化、掩盖了悲剧的真相,甚至异变成某种“政绩秀”。如今,当“坏事变成好事”的逻辑终于在法律改善、制度变革层面上运行,这至少表明,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已认识到,当灾难降临、悲剧发生时,固然需要“领导重视”“英雄辈出”,但还是制度保障更加可靠些。无论对于预防灾难还是改善公共治理而言,这都是一个深刻的转折。
悲剧和灾难固然是推动法制变革的契机,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保证这些变革真正实现防止悲剧重演的制度效应。这就要求立法者不空耗灾难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使这种成本真正转化成公共利益、公民权益高于一切的立法理念,转化成法律制度有的放失的实质性变革。而在执法领域,同样需要将制度变革真正落实到位。在“三鹿事件”中,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已经对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当地高层官员依然隐瞒真相、拖延报告达一个多月之久。如今,《食品安全法》草案虽然已经强化了报告制度,但一些地方执政者能否彻底摆脱保护“个人政绩”和“地方声誉”的冲动,还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倘若因立法疏漏或执法失败造成重复性灾难,那么只能使灾难更具悲剧色彩。而这,也是包括立法者、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内都应该努力避免的。
从灾难中汲取立法的智慧,用法制的力量防止悲剧的重演。如此,才能对得起已经支付的悲剧代价,也才能不辜负灾难中已经逝去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