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前,已经确立了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发现缺陷食品后主动召回。但在“三鹿事件”中,尽管今年3月已有患者投诉,相关企业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奶粉”继续流入市场,直到9月份事态严重恶化,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但已付出了本可避免的惨重代价。由此可见,召回制度不能仅仅依赖企业自觉、局限于企业的自主行为,在企业不能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时,应由政府监管部门出面“责令召回”。“主动”与“强制”相结合是召回制度极具现实意义的改进,亦是三审稿的一大亮点。
耐人寻味的是,三鹿奶粉曾是享受“免检”待遇的放心产品。但事实却证明,自1999年起施行的免检制度已异变出巨大的监管漏洞。“三鹿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已断然废除食品免检制度,而《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则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确认食品“免检”从此走入历史。
此外,针对“三鹿事件”发生后的瞒报缓报、拖延处理、应急不力等问题,三审稿还对报告制度等作出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
透视《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制度改进与“三鹿事件”之间的“针对性”关联清晰可见,而“三鹿事件”“问题奶粉”等等,亦成为立法审议过程中的高频词汇。
按照通常的立法程序,一般的法律案经三审后就会通过,但《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过后,仍将反复打磨,立法的审慎和精细超乎寻常。可以肯定,“三鹿事件”已成为食品安全立法的一个关键节点,注定要在立法史上留下一个特殊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