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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网友调查躲猫猫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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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英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

  新京报:虽然网友进入了看守所,检察部门却拒绝网友见犯罪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你怎么看?

  刘仁文:对于网民调查这种做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也没有明确赋予权利允许这么做,这个时候,司法的能动性应该根据宪法里的“依法治国”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允许做这个事情,而不能囿于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执法习惯和思维,一拒了之。遵循的原则就是前面我所讲的:凡是不利于公民的,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做;凡是有利于公民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

  在这方面,也许英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能给我们一些启发。1981年,英国伦敦南部布瑞克斯顿市发生大规模骚乱,事后,斯卡曼大法官率领的调查小组在报告中认为,骚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地黑人社区对警察的愤恨,并建议应当加强当地社区对警察羁押的监控。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的怀疑情绪,针对警察羁押机构的独立巡视制度开始建立。经过不断完善,最终在2002年的《警察改革法案》中,将羁押的独立巡视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

  巡视员是从当地社区选出的志愿者,他们的探访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时刻进行,法律要求警察对巡视员探访警局的临时羁押场所提供迅速的放行。巡视员可以与被羁押人自由交谈,询问其近况,确认其明确知悉在警察局羁押期间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享有法律咨询以及通知外界其被羁押的权利。

  此外,像国际红十字会对战囚的巡视工作机制也有类似的功能,那就是增加对这种神秘而不开放的场所的社会监督。

  新京报:侦查机关会提出异议,说侦查阶段为了办案,需要保密?

  刘仁文:只有这一个理由,说见了以后会串供、会导致毁灭证据,影响案件的侦破或诉讼程序的进行。但这个是可以技术解决的,比如办案的民警站在旁边,限定谈话的具体内容等。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外人。可以设立必要的批准程序,但前提是确认这是嫌犯的一项权利,原则上应当批准。会见既包括基于满足亲情需要的亲人,也包括基于监督需要的社会其他人士。尤其是当办案机关已经搜集好证据甚至侦查结束、完全不存在毁灭证据和妨碍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时,更没有必要禁止见人。国外和境外都规定可以根据案件不同的发展阶段,允许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

  将来应该立法,明确一个原则,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鼓励一切适当的民意监督。以这个原则为指导,去细化我们的立法,不能细化的,再按照这个原则来解释法律,找出路径。前面说了法律解释的目的性原则,还可加一个原则,那就是法律解释的体系性原则,也就是说,在找法和用法的过程中,要从宪法的高度、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宗旨来判断,看看我们究竟要达到一个什么目的,能不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新京报:我们现在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让网民见嫌疑人,连亲属也不让见。

  刘仁文:这已经是司法实践中见多不怪的一个现象了,尽管这种做法非常不妥。

  大家想一想,在没有判刑之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尚是无罪之人,那些已经被定罪投到监狱里去的人都可以允许家人探望,为什么无罪的时候不允许?过去我们太强调办案机关的方便了,老是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关起来什么人都不让你见,不是又安全又便利办案吗?这种做法和观念已经不适应这个权利的时代了,应当加以改进。一个人被抓起来,一家人都着急啊,这时候你可以说基于办案的需要,不允许他们交谈案情,但应当允许他们见面。

  从侦查阶段开始,法院就要有效制约

  新京报:有人担心,网民或者媒体参与调查,会影响司法独立性,你怎么看司法独立性与舆论的关系?

  刘仁文:司法独立性与舆论,二者既有冲突的时候,也有一致的地方。司法有自己的尊严和规则,司法机关办案不能唯民意是从,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应有其独立的品格。但从另一个层面看,在不影响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一定要尽可能多听民意。这里还涉及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不强,那就更应该加大民意对司法的监督。

  司法独立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正因为其他权力的干扰会妨碍司法公正,我们才强调司法独立性。所以,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就不能以司法独立性为借口,拒绝民意的监督。

  新京报:民意应该怎么对司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侦查阶段,比如对看守所的监督?

  刘仁文: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论著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并没有作为一个重点来加以关注,主要是从检察阶段算起,才开始比较细致的研究。但如果你看看英美等国家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书籍,警察的侦查阶段是占有很大比重的,比如警察的权力怎么使用,搜查、监听、警察圈套等如何规范。

  特别在我国,由于警察的权力较大,在刑事诉讼中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常说中国的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打官司到最后还是要打证据,到底是被刑讯逼供死的,还是玩躲猫猫死的,只有靠证据才能说明。在搜集证据、发现真相上,公安机关是中心环节,如果这个环节的人权保障设计上存在问题,导致刑讯逼供、腐败发生,那后面再怎么设计也用处不大。

  新京报:我们不是总说,刑事司法要以法庭为中心吗?

  刘仁文:我们说刑事司法要以法庭为中心,不要误会它,它指的主要是建立法院对检察院和警察机关的制约,法官要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这其中不仅仅是指定罪判刑,而且包括审前羁押或开释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在多数国家不管是抓还是放,都是要由法院来决定,而大陆,是否拘留警察说了就算,逮捕虽然要报检察院批准,但检察院欠缺法院这种开庭的公开听证方式,当然也就影响决定的质量。

  强调以法庭为中心,就要从侦查阶段开始,建立法院对侦查机关的有效制约,使有关的诉讼主体和当事人能在法庭这个剧场内以演员的身份得到表演的机会,如是否拘押,由法院来决定,这就要开庭,既然开庭,就要双方展开辩论,并允许媒体和公众参加旁听,这就有了剧场的表演,既有演员又有观众。我们现在恰恰在侦查阶段缺乏这样的机制,比如律师本来是演员,却没机会出场,在批准逮捕的时候,也没有民众来做观众,监督力度自然大大减弱。

编辑:王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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