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
2月12日,在押人员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死亡,当地警方最初通报死因为李荞明在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撞门框所致,消息一出,舆论哗然。随后,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网友组成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调查,因检方拒绝其会见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调查委员会的结论不仅没能平息争议,反而引发政府作秀与涉嫌违法之争。
“保持司法独立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就不能以司法独立性为借口,拒绝民意的监督。”
网友进入看守所调查,不违法
新京报:宣传部门组织网民成立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调查,这种行为遭遇了是否违法的争论,你怎么看?
刘仁文:我觉得不能说它违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以说,民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一种宪法权利。如果出于监督的需要,有必要在某些特定案件中通过调查委员会的渠道,来理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网民调查并不取代司法调查。
新京报:有人举例说,一些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做企业劳工状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都是很正常的。
刘仁文:我同意这样一种思路。对于约束国家机关公权力的举措,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就违法,这与限制公民私权利的思路是不同的,后者除非法律有明确授权,否则国家机关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私权利。
法律解释提倡一种目的性解释,就是要根据法条在适用时的目的、意义和所要保护的利益来解释,看它最终实现了什么效果。如果从宪法上能找到这种合目的性的条款,行为本身又不是为了干涉司法独立,而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即便表面看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是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宗旨的。
新京报:有人可能不同意,说你去企业调查,是秘密进行,而进看守所是上级打招呼的,涉嫌以权代法?
刘仁文:这倒是个问题。前面你例举的那些调查基本上没有障碍,但网友要参与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看守所却是封闭的,如果没有宣传部门出面牵头和协调,恐怕是进不去的。不过我的意见非常明确,这种吸纳民意的举措总的来说是值得肯定的,只要这种介入不影响司法独立,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不仅不违法,而且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不能因为看守所的特殊性,就拒绝社会监督。当然,如何使这种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是下一步要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