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这种互助性,女子典卖自己期间所生的孩子,也往往采取平分的方法,如拉帮套在结束时,双方要协商同意,并请人写一张《过子契约》,然后还要举行所谓“劈犊子”仪式。过子要改用套股子家的姓,并管他叫爹。如果这期间被典妇女只生了一个孩子,则视实际情况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分给谁。两家的关系也十分有意思,双方套股子关系结束后,因为孩子的原因,双方还是亲戚关系,并且可以互相往来。
男子用钱币租用或雇佣女性作为临时妻子的婚姻方式,与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卖淫业可谓异曲同工,典妻婚的本质就是使通奸卖淫合法化,正与封建礼教相悖逆,相冲突。因此,清代的法律对典妻明确加以反对,但社会现实又使得清代的统治者不得不做出让步。
清代顺治初年沿用《明律》对此也屡发禁令,但清代对典雇妻妾的量刑,比明代宽松得多。《大清律例便览?户婚》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这种宽松,几乎是认可了典雇妻女现状的存在,因为只要不正式立契标明价钱,同时被典雇的妻女又有劳役在身,这种典雇便为法律所许可。其结果不但不能遏止此风,反而波及到社会的中上阶层。
总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典妻和商品交易上的物权转移相同。男子典妻导致离婚,随之失去对妻子的占有权,买者却相应地获得这种权利。雇妻则是男子以租赁形式转让妻子,在租赁期间仍然保持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却不再有夫妻生活,待期满后才能恢复。但无论典雇妻妾,都是封建夫权制的产物。
事实上,清代的典妻现象是与父权制、夫权制相适应的,也是封建社会夫权、父权至尊至贵的伦理秩序的真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