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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规定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可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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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广

  全省推行“缓刑预告书”制

  会不会有滥用缓刑之嫌?让老百姓误解“犯罪不坐牢”?郑水泉解释,缓刑的适用,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为所犯罪应判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等轻微刑事案件;同时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在发出“缓刑预告书”的同时,他们会对犯罪分子进行帮教,要求其对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郑水泉介绍,预告书中的“预”字有预警、事先告知的意思;预告书中的“告”字含义更广,可以解释为忠告、警告、告诫、告知、示明等,预告一词还有“丑话说到前头”的意思,总的来说还带着一种人文关怀。

  重犯,通俗来讲,就是被判处刑罚后再犯罪。这个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难题。郑水泉认为,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者适用缓刑,能有效化解这道难题。

  一组数据也在佐证郑水泉的观点。会议上,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周明杰说,近3年来,全省刑事犯罪判处缓刑一直维持在两成以上。其中,2008年全省判处缓刑共17536人,占全年判刑人数的22.66%。适用缓刑后重犯的比例不足1%。

  判处实刑(监禁)的比例则高出很多。以郑州市为例,近3年来,共判处缓刑5120起案件5153人,占全部判刑人数的21.8%。其中,判处缓刑的重犯率为3.6%,而判处实刑的重犯率则高达20%。

  对于高新区法院的“缓刑预告书”制,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在全省推广。昨日,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再次表示,将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缓刑预告书”制,鼓励各级法院大胆适用缓刑。

  ■ 新规

  未成年人犯轻微罪

  诚心悔过拟判缓刑

  省高院草拟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引起各级法院代表热议。

  其中,讨论稿拟对下列7种情形下轻微刑事犯罪,规定一般应当判处缓刑: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未成年人;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和其他残疾人;中止犯;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被胁迫参加犯罪;过失犯罪等。

  对5种情形则由法官视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可以宣告缓刑,包括故意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预交罚金;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此外,田立文表示,有不认罪、无悔改表现等6种情况之一的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不适用缓刑。

  具体包括: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犯罪动机卑劣,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主犯,或犯数罪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犯罪涉及财产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或物资,情节严重的。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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