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公检法办案程序遭质疑
段磊在网上发布的帖子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记者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和百度贴吧进行搜索,并未找到“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帖子的具体内容。据蒲志强介绍,帖子内容不足1000字,主要内容是举报庄寨镇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
7月17日,以公诉的形式,被告段磊出现在了曹县法院的法庭上。一切逐渐明晰了起来。
被举报人郭峰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其本人因为网络传言而“精神恍惚”,曾向法院提出自诉,但是未获受理。2月5日,郭峰向曹县公安局报案。2月8日公安局以“段磊的行为对庄寨镇的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由立案侦查。
2月10日,曹县公安局对发帖情况进行了为时15分钟的远程勘验。勘验结果表明,在六个帖子中,其中三个帖子的点击量分别是52、12和15次,其余三个帖子点击量为零。基于上述勘验结果,2009年2月25日,段磊被曹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4月3日,曹县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7月3日,检察院向曹县法院提起公诉。
媒体对7月17日此次开庭情况的报道,短时间内让这一事件成为舆论的焦点。
舆论普遍的质疑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这个“例外”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蒲志强认为,在段磊所发的6篇帖子中,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并无任何具体指向。唯一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句话是“(郭某)和多名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包养情妇”,法院据此选择不公开审理实属荒唐。
此前,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在案件已经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后,庄寨派出所仍在对该案进行侦查补充证据。而据段磊辩护律师称,在警方对帖子进行“网上诽谤案远程勘验”笔录上,有两位“见证人”是警方的“协警”。蒲志强说,自己人见证自己,这不很滑稽吗?而且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曹县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并无危害到“国家利益”的内容;而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证据中,有部分证据是案件移交检方后警方再进行补充的材料。
蒲志强认为,“曹县帖案”疑点还有很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依此规定,段磊在网上发帖是否构成诽谤,必须先由有关国家机关查清事实,看帖子内容是真是假,再决定如何处理。然而,从段磊发帖到被刑拘,只有短短几天时间。辩护律师认为,以帖子举报内容之庞杂,当地公安机关几乎不可能从有关部门拿到调查结果,显然属于在查清事实之前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
公安法院不回应 检方称支持公诉证据确凿
诸多的质疑都将矛头指向了曹县司法机关。7月23日下午,记者对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进行了逐一采访。
在曹县公安局政治办公室,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一听说记者要采访发帖案,立即声称不知道情况,也不能联系领导。
曹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陈永慧告诉记者,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诽谤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段磊被提起公诉,理由是他在互联网上发帖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仅仅79次的点击量何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陈永慧称,点击量只是一个衡量的标准。在段磊发帖后,有证据表明当地人心惶惶,正在进行中的中国庄寨林产品交易大市场内也出现了混乱。有村民乘机圈地,还出现了退房的情况。举报镇党委书记和村民退房到底有什么因果关系?段磊在帖子中并未举报自己公司所属的项目存在什么问题,对此质疑,陈永慧并未正面回应。她称,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公安、检察院、纪委的办案人员已经对段磊“举报信”内容进行了调查和核实,认为段磊帖子中所述纯属恶意诽谤,恶意陷害。该起诽谤案进入公诉程序没有问题,即使现在有争议,但检方提起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记者要求查看有关部门对郭峰的调查结论,陈永慧称相关调查的书证目前已经进入了卷宗,故无法提供。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环节,无法就该案的任何情况接受记者的采访。”曹县法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如是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