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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续:辩称曾鸣枪示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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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

  质疑蒙自公安局证据瑕疵

  在昨天的审理当中,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分别就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九十八万余元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除此之外,受害人代理律师对于庭审过程中,几份由蒙自县公安局出示的证据表示怀疑,并认为这些证据在蒙自县公安局取证及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瑕疵”。

  “蒙自县公安局属于嫌疑人吉忠春原先的单位,对吉忠春有教育和管理义务,而在吉出事后,蒙自县公安局就介入整个案件调查,并提供本案重要证据材料,而我们认为,蒙自县公安局作为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应回避此案件的一些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代理律师的这一说法,法官当庭予以回答:“作为公安机关,蒙自县公安局有侦破下去时内刑事案件的职责,从起调查取证对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未发现瑕疵,其具有侦破此案合法资格!”

  被害家属:

  必须对嫌疑人处极刑

  对于这场从天而降的惨祸,潘家人至今似乎都没有回过神来。

  潘俊的表哥贺吉智告诉记者,事发后,一家人都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目前与相关部门的谈判也没有什么更新的进展。事发后,他们也咨询过一些律师,家人现在只有两个要求:一是必须让杀人者以命偿命;二是适当的经济赔偿。

  随着社会各界对此事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级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也越来越多,这让潘家人开始担忧,因为有些媒体的报道中,出现了对潘家人不利的言词,潘家人担心行凶者因此会被从轻处理。

  潘俊的父亲潘宝贵表示,凶手身为警察,仅仅因为一点琐事就开枪杀人,而且是连开3枪,手段残忍、行为恶劣,无论怎样都应该处以极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追悔莫及:

  狱中写下千字悔过书

  “我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在昨日举行的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庭审现场,被告吉忠春在作最后陈述时如是表示。

  除了当庭悔罪之外,据被告辩护律师介绍,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嫌疑人还曾亲笔写下一份长达数页的“悔过书”,昨天上午,这份悔过书应吉忠春要求,由辩护律师转交受害人家属,然而直至记者发稿时间,受害者家属依然不愿意接受这份悔过书。

  记者看到,在这份长达数千字的悔过书中,吉忠春表示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十分后悔,愿意用任何代价来弥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公安民警,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毁灭了两个家庭的幸福。对于自己的鲁莽与冲动,非常后悔,诚挚向受害者家属,蒙自县公安局,以及我的家人表示歉意……”

  庭审三大焦点:

  1、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刑事方面,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是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潘俊有严重过错,被害人的妻子许馨月叫被害人潘俊出来把车倒开,被害人潘俊出来后非但不把车倒开,而是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被害人潘俊还对本案情节的加重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潘俊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后,吉忠春并没有进行相应还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而出手殴打吉忠春。

  委托代理人认为,在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存在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吉忠春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犯罪动机明显,且是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产生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公诉人没有对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发表明确意见。

  2、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是本案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有自首表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了他的”,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

  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3、蒙自公安局是否是赔偿主体?

  被害人潘俊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抢救费5000元,丧葬费11442元,死亡赔偿金229920元,被抚养、赡养及扶养人生活费328763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共计980125.00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论中认为,因为被告人是蒙自县公安局的民警,给蒙自县公安局造成局造成了损失,庭审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经赔偿55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

  委托代理人认为,先前达成达成协议所给付的55万元,是蒙自县公安局出于道义而给付的,而不能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民事赔偿款,道义补偿与民事赔偿有明显区别,蒙自公安局并不是民事赔偿主体。

  然而,昨天上午,记者在这份和解协议的最后看到,双方约定,在潘俊家属领取公安局的赔偿之后,双方便了解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潘俊家属不再享有向法院提起对蒙自县公安局的相关诉讼,但潘俊家属依然保留对嫌疑人吉忠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追诉要求。

  案件回放

  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男,汉族,43岁,二级警督,属于配枪范围人员)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轿车于当晚9时30分许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上住户潘俊(男,41岁,生前系南方电网红河供电局九千岩硅铁厂厂长)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发生的肢体接触使吉忠春鼻子流血,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潘俊,潘俊经抢救无效死亡。特派记者 上官智君 发自蒙自

  (云南信息报)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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