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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续:辩称曾鸣枪示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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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经过:

  倒车起纠纷民警酒后开枪

  在红河州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当晚的案发经过作了这样的定性:2009年2月13日晚上9点左右,吉忠春酒后驾驶“云GA6455”号车到蒙自官恒花园小区E-6幢李国传家找舅舅万存书,当得知万存书已离开时,吉忠春也准备驾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因其驾驶的轿车即将与停放在小区内F-1幢门前的“云G67896”号轿车发生碰撞,被在旁边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后李国传看见“云G67896”号车的车主许馨月,遂上前向其说明情况,让许馨月将自己的车挪开。

  之后,许馨月回家叫自己的丈夫潘俊出来倒车。潘俊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一边骂坐在车内的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李国传、许馨月劝开。当潘俊见到吉忠春下车走过来后,又绕开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本属于单位配发的公务用“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潘俊系枪弹致双肺、主动脉弓、肝脏严重损伤死亡;吉忠春左鼻部钝挫伤,系轻微伤。案发后,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吉忠春的刑事责任”

  现场直击:

  被害者家属情绪激动

  在昨天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潘俊的父母以及妻子,一直坐在代理律师身边。他们很少发言,却几乎从头至尾一直死死盯着不远处被告席上的吉忠春,眼神中充满着愤怒,而在控辩双方辩论及举证的过程中,潘俊52岁的父亲还曾屡次站起来直接反驳,情绪十分激动。

  上午9点半,法庭审理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由于考虑到可以为吉忠春进行处罚从轻辩护,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拿出一份之前早已做好的潘俊及吉忠春社会背景调查,这份调查的结论表明,潘俊“尽管不失为一名好领导,但其脾气暴躁,2007年曾在屏边打伤一酒吧老板,事后被公安机关处理,并赔偿2万余元”而“嫌疑人吉忠春工作出色,为人善良,曾资助困难学生”,就在吉忠春辩护律师还未把此份提请法庭“酌情考虑”的证据念完,受害人的父亲便直接站起来反驳,情绪十分激动。

  对此,潘俊父亲说,潘俊平时说话低言细语的,为人处事很好,从不在人面前说脏话,这几乎是所有熟悉潘俊的人都看在眼里的。不知道辩护得来的证据材料。

  潘家人认为,这份证据并不真实,客观上起到了偏袒吉忠春的作用说吉忠春工作踏实认真,脾气温和,但实际上吉忠春早在10年前还在鸣就派出所当民警时,就曾因为在酒桌上与人发生争执,继而拔枪追杀对方的事情,为此还受到了处分。平常,吉忠春在街上总是耀武扬威,街上认识他的人当面都喊他吉哥。不过,潘家人的这个说法,并没有在法庭上得到的证实。

  此外,在自辩时,嫌疑人吉忠春表示当初在与潘俊发生争执伊始,就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然而却遭到潘俊更为严重的辱骂和殴打。他的这一辩白,再次得到潘俊父亲的当庭驳斥。

  嫌疑人:

  称自己共开四枪曾鸣枪示警

  在昨天的审理当中,当被问及自己受否记得案发当天情形时,吉忠春表示对自己开枪时的情形“记得非常清楚”而在开枪后,自己的思维一片空白,到看守所内才恢复过来。对于自己开枪的次数,吉忠春肯定表示,自己当时一共开了4枪,其中第一枪打向受害人左前方的地面,在间隔一段时间后才连开三枪,打中受害者潘俊,而其开第一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冲过来殴打自己的潘俊进行鸣枪示警。

  吉忠春在陈述中说,案发当日他和朋友在餐馆吃过晚饭后到官恒小区寻访朋友未果,倒车时与潘俊发生冲突,潘俊先对其殴打和辱骂,在他感觉到生命受到威胁时才拔枪示警,并且在第一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才继续发射子弹,而由于潘俊离他很近,才打中他。

  面对嫌疑人的说法,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师在庭上予以反驳,而几分由省内及国内多家鉴定机构出示的现场勘验记录则证明,从始至终,吉忠春只开过三枪,而这三枪均在离受害人仅20厘米左右距离发射,并全部穿过受害人身体,造成受害人致命伤,导致其最终死亡。

  代理律师表示,身为一名熟悉刑事法律的警察,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却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受害人潘俊死亡的极其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公众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因吉忠春的行为给潘俊的家人造成终生难以弥合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进行赔偿。“他之所以要‘回忆’自己开过四枪,并且第一枪属于鸣枪示警,就是想造成自己被袭击被迫还手的假象,他是想逃脱责任!”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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