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目共睹的成效:框架、体系、权利与效率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土地市场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基本确立。确立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建立了以有偿使用、交易管理、监管调控、市场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市场基本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制度,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基本确立。
二是以供给、需求、价格管理和监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在供给管理方面,形成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储备制度、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制度。在需求管理方面,建立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调控体系;初步建立了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手段与方法得到完善。在价格管理方面,建立了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定和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制度,全国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控制标准,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在监管服务方面,建立了土地市场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立了土地价格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等市场中介服务制度;建立了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了土地有形市场,促进了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多层次的土地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一是形成了由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构成的土地一级市场,形成了由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构成的土地二级市场。部分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启动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二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随着市场的完善,划拨用地总量逐渐缩小,有偿用地总量逐渐处于主导地位。2006年,全国出让土地面积233017.88公顷,划拨土地面积63790.63公顷,出让土地面积占划拨与出让供地面积总和的比例为78.51%。政府出让土地行为日益规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比例呈逐年提高的态势。从1999年~2006年,“招、拍、挂”出让面积占年度出让面积的比重由2.38%逐步上升到30.53%。
与此同时,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为主体的土地二级市场也从无到有,迅速发展。199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面积34213.14公顷,转让金额304.69亿元,到2005年,转让面积和金额分别达到了51138.78公顷和5061.31亿元,分别增长了1.49倍和16倍;1999年国有土地抵押面积441785.80公顷,抵押价款1820.41亿元,到2004年达到了3422761.79公顷和18845.81亿元,分别增长了7.74倍和13倍。土地权利体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形成了由《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构筑而成中国特色的土地权利体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物权法》还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层设立。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逐步降低。1999年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为92.04公顷/亿元,到2006年下降到了9.61公顷/亿元。单位GDP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从1999年的25.27公顷/亿元,下降到了2006年的7.77公顷/亿元。土地资产效应得以充分发挥。土地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资源资产化进程,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2001年~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达到了2.95万亿元,土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通过依法处置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盘活了存量土地,激发了企业的活力。通过开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调整土地收入使用方向,为新增耕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提供了资金支持。
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土地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土地抵押贷款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工具,1998年~2005年,全国土地抵押面积985.56万公顷,抵押金总额73385.77亿元,抵押金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由4.31%提高到26.98%。土地抵押为我国工业、房地产业、开发区建设、土地储备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