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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用扁担打死40年发妻 儿子与村民联名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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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二审法院认为,郭美桂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仅因其妻喝酒误事,没有翻晒稻谷,就持扁担将王正秀打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郭美桂上诉提出其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在征得被害人亲属的同意,考虑到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王正秀的身体系特殊体质,郭美桂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对郭美桂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应予改判。据此,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郭美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事出有因,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综合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等因素综合考量。

  “改判的原因主要是基于4个方面的原因。”对于本案,彭济晓法官进一步解释:一是王正秀有酗酒史,有脂肪肝,她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一定关系;二是郭美桂一贯表现良好;三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四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罪,能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判决的结果,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官认为。

  彭济晓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律师:暴力解决家庭纠纷易酿悲剧

  对于此案,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纠纷,问题是婚姻家庭中的当事人应当正确地面对这些纠纷。但当暴力成为解决婚姻家庭纷争手段时,悲剧难免不发生。此案是一起恶性的婚姻内刑事犯罪,被告人在一时的冲动与不理性下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并为此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这正是此案的警示作用。“婚姻家庭中的当事人应尽可能善待家庭成员,在纠纷发生时应积极面对,多沟通,切不可因小事引入暴力而造成家庭的悲剧,”肖文军说道。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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