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长期居留加拿大成为事实?
单从法律上讲,赖昌星这次获得工作许可,并不意味着加拿大政府接受了他的难民申请,或者改变了要将他驱逐出境的决定。
但是,由于两国在法律制度和文化观念上仍然存在巨大差异,双方开展涉及刑事罪犯的司法合作还有很大的障碍。两国在1994年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后,竟至今没能订立引渡条约,按移民法遣返罪犯也困难重重。
实际上,赖昌星之所以能在加拿大滞留至今,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加拿大有的法官和官员对中国的法制缺乏了解和信任。
2008年8月,加拿大将被中国通缉的诈骗犯罪嫌疑人逃犯邓心志遣送回国。此人之所以被快速遣返,原因之一就是诈骗罪在中国刑法上不能判处死刑。而赖昌星被指控的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走私罪。即使中方早已一再庄严承诺不对赖昌星判处死刑,他的律师出于各种目的,仍然断言中方承诺不可信。
与此同时,要那些对中国没有多少了解的加拿大风险评估官员来论证,赖昌星回国后不会有风险,确实也不容易。西方媒体的报道,往往集中于中国在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加拿大的行政司法官员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偏见,也难以在短期内改变。
就赖昌星这次取得工作许可的直接原因来说,如果赖昌星在经济上真的出现了困难,则主要原因是他的案子在加拿大拖得时间太长了,而其中缘由其实有值得质疑之处。比如,政府对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结论在2007年被法院否定后,按常规重做风险评估完全可以在6个月内完成。如果这个评估至今没有完成,或者实际上已经作罢,则说明评估人对中国国内的情况不够了解,或评估人至今无法解释为什么赖昌星回国后没有风险。如此,赖昌星在加拿大长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为事实,而加拿大政府耗费巨资打了8年官司好不容易得到的一系列判决,都会因此成为不能执行的一纸空文。
赖昌星避难案确实令加拿大政府头痛。如果,这起案件在来回折腾了10年之后,竟然以赖昌星得以长期合法居留加拿大告终,如何向世人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