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政府“驱逐令”为何无法执行
加拿大政府发给赖昌星工作签证,依据的是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根据其第206条的规定,已经进入加拿大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工作就不能自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工作许可:一是已经提出避难申请,但加拿大政府对其申请尚未做出决定;二是加拿大政府已经拒绝其避难申请,而且下令将他驱逐出境,但政府发出的驱逐令因故无法执行。
显然,这次加拿大政府决定发给赖昌星工作许可,符合第二种情况。那么,又是因何故,驱逐令无法执行呢?
加拿大政府从1999年抓捕赖昌星之日起,一直要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国。然而,从2001年起,赖昌星通过聘请律师同加拿大政府不断诉讼,尽管一再败诉,却也拖延了足够的时间。
200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赖昌星提出的上诉申请时,他要求在加拿大避难的诉讼程序本已告一段落。案子回到加拿大移民部手里,遣返程序随之启动。按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移民部在驱逐赖昌星出境之前,还得指派专人对赖昌星做出“遣返前风险评估”。只有经过评估确认,其被驱逐出境后在中国不会遭遇被人杀害和遭受酷刑之类的风险时,才能执行驱逐行动。
当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作出评估结论,认定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后不会遇到风险。就在这一关头,赖的律师提出移民部的评估结论不公,要求法院命令移民部暂停执行驱逐令,并对评估进行“司法复议”。
然而,在2007年,加拿大联邦法院的一名法官却裁定,认为移民部的风险评估未能说明赖昌星被送回国后不会遇到风险。从这一司法复议的结果看,这名法官不仅同移民部显然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同过去接连驳回赖昌星诉求的那些联邦法院法官的立场也有所不同。
在实行普通法的加拿大,司法对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很高。对此,加拿大移民部起先考虑上诉,但不久后又决定放弃上诉机会,重新对赖昌星做遣返前风险评估。但是,至今为止,这场重新评估是否已经结束却无人知晓,结论也一直没有公布。因此,加拿大移民部发出的驱逐令便一直无法付诸执行。赖昌星也得以继续滞留加拿大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