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声音
英雄索赔究竟怎么看
见义勇为英雄在法庭上公开索赔,你怎么看?
昨日,记者就杨序凤因见义勇为受伤向致其受伤的歹徒索赔一事采访了不少市民。
接受采访的市民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大学生的观点与众不同:“现在社会上成立了许多见义勇为的基金会,有民间的,有政府的。见义勇为的英雄通常会得到社会给予的捐款和荣誉。我觉得得到这些荣誉和捐款后,英雄们就不应该再向其他人索取什么了。”
还有一位接受采访的市民说,见义勇为英雄法庭上公开索赔的事我听都没有听说过,难以想象。
但更多的市民选择支持杨序凤的决定。杨序凤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虽然杨获得了一些荣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足以补偿英雄,“社会和政府给予英雄的补偿,那是一种道义层面上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是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过,道义上的补偿与精神鼓励,丝毫不能代替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利。英雄有权向违法犯罪人起诉,因为英雄受到的伤害是由他们直接造成的。”
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的赵超群认为:“既然见义勇为是一种公益行为,其后果也应该由全社会来保障。我建议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主要还是要靠社会上的捐助。基金除适当奖励有代表性的见义勇为者之外,主要应该用于资助那些因见义勇为而生活极端困难的人。此外,还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湖南将就见义勇为出台条例
记者了解到,目前见义勇为者得到政府的补偿往往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是一种救济而非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但就已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的《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应当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补偿。
根据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迹情况,分别授予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发给不低于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颁发证书,发给不低于30000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伤亡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医疗和抚恤;无用人单位的,由行为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医疗和抚恤,上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补贴。
因见义勇为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