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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游泳场所新规 洞庭湖流域不能开天然泳场

      “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或者出售含酒精饮料,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今日,湖南省体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洞庭湖流域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关于对外开放的室内外游泳场所,《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国标;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池水消毒设备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米;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配置相应的救生器材并保证能够有效使用,等等。同时,考虑到湖南省洞庭湖流域是血吸虫病防治区域,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不得在疫水水域区开展体育活动的规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血吸虫病区或者潜伏有钉螺地区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为了明确公共游泳场所、游泳教员、救生员以及游泳人员在游泳活动中的责任,预防游泳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办法》第四章对公共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建立经常性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实行游泳高峰期游泳人数控制制度;实行水上救生制度;开展游泳培训应当配备游泳教员;明确治安管理责任;实行溺水死亡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及时报告处理制度;公共游泳场所必须遵守的规定;游泳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等。另外,关于水上救生员和游泳教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规定,是根据国家游泳协会的有关章程作出的。
  
      根据湖南省体育局的调查显示,湖南省现在对外开放的各类公共游泳场所近千余所,其中标准游泳池有167所。目前,公共游泳场所主要存在安全保障差、水质卫生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公共游泳场所安全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水上救生员、游泳教练员无相应现场急救操作能力,游泳人员安全很难得到保障;大多数公共游泳场所只是季节性经营,考虑到水电气成本太高,有的不按规定换水,有的药品使用不当,极易传播疾病;有些公共游泳场所被随意侵占或者改变用途;有些公共场所季节性超员严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游泳场所监管力度不够。
  
      据了解,至目前为止,以省政府令颁发的《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在全国仅有四个省份,另外三个为浙江、天津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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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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