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江青担任职务方面来看。1947年中共中央撤出延安、转战陕北时,留在陕北的江青被任命担任中央直属大队政治协理员,做思想政治工作——职务虽不高,但确实是党内政治职务。
建国后,1951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党组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向中央报告,其中提到拟调陶鲁笳任中共中央宣传部政治教育处处长,拟任江青为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处处长。对这个报告,毛泽东作了如下批语:
乔木同志:
此件很好,可照此实行。惟赖若愚调总工会为秘书长,陶鲁笳是否能调出待考虑,江青是否适宜做处长也值得再考虑一下。
毛泽东
十一月十六日
史实证明,江青是任了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处处长的。
1956年由周恩来提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任命江青为毛泽东的五大秘书之一(级别为副部级)。
如果在毛泽东和江青结婚时中央政治局确有限制江青的“约法三章”,“20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以上关于江青的历次任命不都直接违反这个“约法三章”吗?究竟是有“约法三章”,还是党的组织屡屡违反?这个“二律背反”不容回避,二者必居其一。阎长贵认为,结论只能是根本不存在什么“约法三章”。
通过所有书面文字上所讲,阎长贵再次提出,连总书记张闻天当时都认为,结婚“是私人问题,别人不便干涉”,而以他为首的中央政治局反而要以组织名义做出“干涉”江青和毛泽东结婚的“约法三章”,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而所谓限制江青,同时也就是限制毛泽东,不论从他们结婚时即1938年毛泽东的地位来说,还是从毛泽东倔强的性格来说,当时的中央政治局能够提出和作出人们熟知的所谓“约法三章”吗?同样也是不可能的。再说,江青是那种肚里不藏话的人,如果真的有什么“约法三章”,她在“文革”中早就捅出来,并用她掌握的权力整人了,哪里还等到她被打倒后让人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议论这个问题?总之,“约法三章”这桩公案仅仅只是“轶闻”罢了。(摘自《同舟共进》 阎长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