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增设“非法办学罪”
就“山寨警校”四年横行无忌的事实,有法律界人士和专家表示,教育主管部门显然逃脱不了监管缺位的嫌疑。
“既然没有合法的资质,为什么他还能存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季明明对本刊记者表示,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责任,“他们要么是默认,要么是不作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雷思明说,目前我国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但也不是无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针对王鹏瑞的不少机构曾在境外注册的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雷思明表示,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北京市教委显然存在着监管责任。
季明明也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制定7年,有关部门还说管不了,“就是政府不作为,不依法行政”。
不过,对不少受骗的学生控诉王鹏瑞“诈骗”的说法,雷思明认为目前这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田礼杨也表示,当初在获悉上当后,他曾去北京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民警表示,他已经上了一年学,只是不满意这所学校要求退学,无法以“诈骗罪”立案,只能当做普通民事纠纷来处理。
对此,雷思明表示,这正是“非法办学”与“诈骗罪”不同的地方,“很多不正规的民办学校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为此,他呼吁,应尽快在刑法中增设“非法办学罪”,或是由全国人大、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否则再有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震慑力度就太弱了。”
同时,雷思明也认为厘清民办教育机构性质,把公益性和营利性区分开来很有必要。他说,由于我国当前法律笼统地定位教育事业为公益性事业,也就无法指控王鹏瑞及其“山寨警校”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该罪名要求经营的活动必须是营利性的。
事实上,据房山区教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在10月27日,北京市教委民办教育处、政策法规处会同房山区政府、房山区教委等有关部门曾莅临“中联司法学院”调查,而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来了”。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本刊记者就此向北京市教委核实时,相关部门却不愿意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