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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禁止高校安排大学生到娱乐场所实习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多部立法草案

  ■新快报记者 尹辉 实习生 陈光磊 通讯员 任宣

  高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大学生到夜总会、歌厅和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昨日提交人大审议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见习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作了这一规定。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广州召开。

  高校需安排经费用于实习

  现在的大学生不仅就业难,就连实习也难。为缓解实习难,《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与此同时,高校也得“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用于大学生实习”。

  《条例》还规定,高校、实习或见习单位和大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或见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可以约定实习报酬。

  实习生每周至少连休两天

  近年来,一些高等院校安排大学生到娱乐场所实习的消息屡见报端。《条例》对此举明确说“不”——高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大学生到夜总会、歌厅和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为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权益,高校和实习单位还不得安排大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实习生还享有与上班族一样的休息权:不得安排大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日实习时间超过8小时、周连续休息不少于两日。见习生的权益也是如此。

  三方可约定给予实习补贴

  对于实习费用及报酬,《条例》也有涉及。高校组织大学生实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习单位或者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收取费用。

  《条例》规定,大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职工工资80%的标准向大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大学生,高校、实习单位和大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实习单位、高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大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评定成绩,出具实习鉴定。实习鉴定应当作为评价大学生的重要依据。(本文来源:新快报)

编辑:罗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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