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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竟是“私房” 业主只享有住房和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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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者称卖房合理合法

  记者来到华宁县城之后试图与汪成名联系,但他称由于自己人在外地,只接受了电话采访。据汪成名介绍,该小区的40套住房在2008年出售时均为现房,而且都经过了公证。当时就与购房者声明过,要买的话就签订购房契约,不买也可以退还之前缴纳的预付款。在声明之后,购房者们都签订了契约并付款。

  而对于该“小区”绿化面积的问题,汪成名表示,由于这几幢住房都是他个人的私房,购房者们购得的,只是住房面积以及公摊过道,他并没有义务建设绿地。另外土地使用权以及车库所有权都属于他,建设局规划所亦未对他盖车库表示异议,所以他盖车库出售也是合理合法。如果住户们要搞绿地,可以由小区住户们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与有资质的物管公司联系,由物管公司来建设并维护。

  由于汪成名之前已经对住户们说明,该“小区 ”除住户们购买的住房面积和公摊过道之外,均是他的私产,一些住户担心以后出入自家大门,还要交“过路费”。对于这种担心,汪成名在接受采访时“高姿态”地表示,“小区”道路和大门可以无偿提供给住户们使用,大家不必担心。

  在接受采访时,汪成名多次强调,他出售私房的整个程序都是合理合法的,否则住户们的土地证 、房产证不可能办理下来,而既然现在许多住户已经拿到了两证,就证明他的私房买卖属于合理合法的范畴。

  律师表示不能违反物权法

  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云苍说,宁馨小区的房屋如果存在违反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的,及违反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对该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采取强令拆除违法建筑、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另一方面,如果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卖房者对房屋的绿化等小区环境有过具体明确的承诺,而实际交付房屋的绿化或者小区的环境与承诺、约定不符的,购房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要求卖房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宋云苍表示,根据《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该小区的住户在取得其房屋的专有权的同时,还取得了该小区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所以,住户没有必要担心卖房人将来向其收取所谓的“过路费”。(春城晚报)

编辑:罗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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