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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入被封煤窑3名男子窒息身亡 家属诉镇政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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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是否“由于镇政府没有履行警示义务,导致死者死亡”,再次成为“门头沟黑煤窑3人窒息死亡案”的辩论焦点。该案经市高院裁定,发回一中院再审。

  2006年9月11日,内蒙古赤峰进京务工人员周京宾等3人在门头沟斋堂镇张家村附近一被炸毁的黑煤窑内窒息死亡(本报2006年9月13日曾报道)。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黑煤窑爆破后,镇政府执法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更没有派人看守,导致死者误入黑煤窑,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将黑煤窑开采人及清水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77万余元。

  经门头沟区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死者死亡系因“不顾危险自行入洞”,清水镇政府并无不当之处。终审宣判后,死者家属向北京高院申诉。

  今年1月,北京市高院对该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对镇政府在爆破过程中尽到的安全保护责任与警示义务,审查不清,指定一中院再审。昨日下午,该案再审开庭。

  据了解,3名遇难者中,有两人生前以捡破烂为生,经常拾运煤车掉下的炭块。据知情者向律师作证说,3人当日上山也是为了捡破烂。

  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 焦点

  1 未设警示标志引发悲剧?

  原告:执法队爆破不符合安全规程

  被告:炸毁非法煤窑无需警示标志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刘博今认为,镇政府执法队的爆破行为并未完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后应该设置警戒、树立醒目标志,防止人员误人,并充分通风。但执法队没有执行这些国家强制标准,即没有通风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而且还将不该封堵的窑口封堵,致使窑内存有大量一氧化碳,导致惨剧发生。

  镇政府代理人辩称,对非法煤窑实施爆破,不同于其他爆破行为,所以执行的是公安机关的爆破程序,而不是《爆破安全规程》。执法队采取爆破行为的目的,就是销毁非法煤窑,防止被再次利用,所以爆破后必须立即封堵窑口,而不是通风。只要窑口被堵住,人无法进入,该次爆破任务就已经执行完毕,无需做警示标识。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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