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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30岁以下未婚女性是性骚扰“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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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有盲区期待早日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性骚扰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性骚扰的立法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审理文静案的法官郑明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没有对性骚扰的内涵和具体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压力很大。”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妇女权益保障法面对性骚扰案件时难以发力。

  为了弥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先天不足”,各地相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定义做了进一步说明。《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些地方法规对性骚扰的界定比较具体,但对于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是没有具体规定。当然,这也是因为地方法要受到上位法的限制。”李莹说,即便是地方条例对性骚扰进行细化规定,相关诉讼在立案时仍然面临困境。以“京城性骚扰第一案”为例,该案并不是以性骚扰为由立案,而是以侵权纠纷为由立案的。

  “国外在惩治性骚扰方面有许多做法值得借鉴。如日本、欧盟、美国都有一整套完整的程序,明确了发生性骚扰各个环节必须承担的责任。”丁娟介绍了国外一些惩治性骚扰的措施,如日本采用高科技(如指纹辨认)辨别是否存在性骚扰,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高额罚款来震慑加害者。

  “期待早日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性骚扰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明确性骚扰的司法概念,使执法者有法可依,使法律法规更加具有操作性。”李莹表示。

  预防性骚扰单位要对员工进行禁止性骚扰培训,建立投诉、惩戒机制

  性骚扰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有效防止性骚扰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是减少性骚扰行为发生的关键。”李莹强调,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北京市正在修订的“办法”中关于“单位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李莹表示赞赏。“办法”明确了企业为女性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友好的工作环境,是单位的基本义务。其中对女员工受到性骚扰后单位责任的明确界定,具有突破性意义,它将推动企业积极建立预防性骚扰的相关措施。

  李莹认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防止性骚扰发生的最佳途径。在员工入职前,单位要对员工进行禁止性骚扰的培训,并建立投诉、惩戒机制,以便形成一整套责任追究制度,降低女性在职场中遭受性骚扰的可能性。李莹告诉记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帮助下,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已建立了国内首个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企业制度。“应对性骚扰,不能仅注重法律形式上的完善,还要在源头治理上多下功夫。”

  丁娟认为,在相对完善的法律基础上,防止性骚扰还应该有更多的人和组织参与进来,其中单位承担起相应责任至关重要。

  对于北京市正在修订的“办法”,就单位未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连带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接受采访的两位专家均表示不清楚。记者在翻阅“办法”草案时发现,草案并没有规定发生性骚扰如何追究单位责任,单位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此,记者连线了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一位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草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尚未定稿,具体细则要待“办法”正式出台后才可得知。

  相关链接

  ●成都一公司人事经理刘仑(化名)要求和女员工交往遭到拒绝后,强行拥抱并亲吻对方,闻讯后的同事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判处刘仑拘役五个月。该案被媒体称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后,加害人因性骚扰获刑的“第一案”。

  ●2008年7月,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出台防止性骚扰制度,并专门设立了处理性骚扰行为的受理投诉机构。该制度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进行定义,工作场所性骚扰是指任何人在工作场所实施的、不受欢迎的、具有性含义的语言(包括电子信息)或肢体等行为。制度规定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者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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