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收礼时机TOP5
No.1春节中秋“过年节”
No.2家中婚丧嫁娶子女出国
No.3生日
No.4搬家装修
No.5生病住院、出国考察
贪官心态
逢年过节送礼品已经成了“风俗”
在记者调查的过节期间有过受贿行为的78名官员中间,有40人在预审或者庭审过程中明确提出,逢年过节收礼送礼乃是人之常情,并不应该将节日期间收受的礼品认定为受贿所得。
这其中,有17名官员将此作为脱罪理由写进辩护意见,5名官员因此被定罪后,还坚持此观点从而提出上诉。
曾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总经理的聂玉河在受审时表示:“在建筑行业,拿钱和购物卡拜年是种风气。如果硬是拒收,也就等于破坏了行里的潜规则,日后不好做人。”
曾任黑龙江政协主席的韩桂芝就曾在庭审中表示,在东北,过节期间送礼品已经成了“风俗”,也是人之常情。当时主审法官反驳道:“作为领导干部是需要有责任和自律性的,不能将这种风气作为收礼的借口。”对此,对方无以作答。
法官分析
收礼超越“礼尚往来”可能涉嫌犯罪
过节送礼确实是人之常情,小到一盒月饼,大到成百甚至上千万的钱款,如何界定是礼尚往来还是收受贿赂?
首先,要判断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明确、具体的工作制约和利益需求关系(比如上下级,或者合作等),同时要看这一关系是否具有长期性和相对稳定性。比如,在抽样的案件中,从组织部部长到黑龙江政协主席,韩桂芝连续在1993年至2003年10年的春节期间,收受下属以及各方面“孝敬”的礼品和财物。
其次,要看受贿者是否知道送“礼物”的确切目的,行贿者利用节假日等各种机会给予官员财物,是基于官员的特定职责权限,凭此与其长期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不断取得其帮助,谋求经济利益。比如当年给韩桂芝送过好处的,在日后的各个会议中,多少都曾被韩桂芝“点名”照应,从而有了晋升的机会。
办案人员分析说,双方的交易如果超出了基于一般人际关系的礼尚往来范畴,就具有了权钱交易的特征,双方都可能涉嫌犯罪。
送礼“怪招”
春节拜年
鱼袋子塞进10万元现金
2007年,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总经理聂玉河因受贿154万余元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4年春节前,曾任城乡集团下属八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的王海涛和赵凤一来到聂家拜年,王海涛送给聂玉河2万元。
赵凤一送了条鱼,他挖空心思地把10万元现金塞进了装鱼的袋子,以掩人耳目。
聂玉河
中秋送礼月饼盒里装着1万美元
2007年底,国家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张伟华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认定,张伟华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9月至2004年期间,收受南海阳光公司给予的2万美元和手机1部。
这其中,在2003年中秋节,张伟华收到一盒月饼,打开一看,里面装着1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