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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心志遣返案:加拿大不再是“逃亡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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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追逃:建立互信机制很重要

  在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中,建立互信机制十分重要,在重视国际执法合作的同时,应当逐步推动全面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

  此次由加拿大多伦多的边境服务处将邓心志移交给了中国警方,表明了两国执法合作已迈出了实质的一步。所谓执法合作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执法主管机关或司法当局在符合本国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就交换有关犯罪的信息资料、对有关犯罪事项进行调查等进行合作与协调,以增强打击涉及相关国家犯罪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在我国,负有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的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与加拿大相关执法部门,如移民部、司法部和联邦法院等均可以成为执法合作的机关。

  在开展执法合作中,建立互信机制是基础。维护法律尊严,不容忍刑事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此次遣返邓心志,加拿大方面采取了积极合作的态度。诚如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为此专门发表的声明指出,“邓心志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行而被中国有关方面通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加强执法合作固然重要,但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是多方面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各国间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就包括了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移管、执法合作、刑事诉讼的移交、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的合作等方式。这些合作方式都可以加以利用和实践。即使双方国家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也可以开展个案引渡逃犯的实践,如去年5月我国从日本成功地引渡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潜逃日本3年之久的辽宁省大连市某国企原总经理袁同顺,就属于这种情况。目前,虽然我国与加拿大还没有签署引渡条约,但我国也可以依据其引渡法,通过个案谈判方式,开展引渡方面的实践。根据1999年新的《加拿大引渡法》第10条的规定?熏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熏加拿大外交部长?熏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

  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能够实现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目的,都可以加以实践。

  釜底抽薪:让外逃者不再逍遥

  加大追赃力度,截断刑事外逃人员物质生存的空间和基础,可以起到较好境外追逃的目的。

  像赖昌星、杨秀珠、高山等刑事外逃人员之所以能够逍遥法外,在国外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还能高价聘请律师打官司,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非法拥有从国内转移出去的大量赃款赃物,这些赃款赃物构成他们在国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这样的物质基础,在西方国家,他们便分文不值,更不用说立足国外了。邓心志之所以在国外底气不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没有如上述三人一样在国外拥有大量的非法所得。邓与他人共同犯罪所得,大多被追缴。他根本付不起高额的律师费,也不会有“高明”的律师为拖延遣返而为他辩护和“出谋策划”。在我国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实践中,一些刑事外逃人员在国外山穷水尽,失去了在国外的生存基础,不得不选择回国自首或自愿遣返。

  因此,进一步加大境外追赃的力度,截断刑事外逃人员物质生存的空间和基础,釜底抽薪,不仅可以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而且还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追逃效果,可谓一举两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详细规定了“资产追回”机制和方式,我国与包括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签署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也都明确规定了对犯罪所得的追缴返还机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条“司法协助的范围”就包括了“涉及赃款赃物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第17条“赃款赃物”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被请求方一旦发现前款所述赃款赃物,则应采取其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对赃款赃物予以冻结、扣押或没收”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赃款赃物移交给请求方”。对此,在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上述条款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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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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