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经验获全国打黑办和高检院肯定
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总结经验,出台一系列新举措新机制,得到了全国打黑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1十3”让办案更严谨周密
今年7月10日召开重庆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同日下发了《重庆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意见》。为配合工作意见的实施,重庆市检察院又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规定(试行)》、《关于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质量的规定》、《关于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保密工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即“1十3”工作措施(一个工作意见,三个工作制度),以此推动“打黑除恶”工作开展。
打黑除恶十查办“保护伞”十案件质量把关十保密措施=严谨周密的办案效果。全国打黑办和重庆市打黑办对重庆市检察院“1十3”工作措施表示了高度认可和肯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将“1十3”中《关于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规定(试行)》向全国检察系统转发,要求各地学习借鉴重庆市检察机关查处“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等工作经验。
各个办案组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重大涉黑案件快捕快诉,在工作中摸索和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有力地推动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工作中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三超前、一延后”的侦诉协作办案机制。“三超前”,即检察机关了解案情超前、引导侦查超前、审查材料超前;“一延后”,即侦查机关侦查力量的保障延后至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提前介入中采用“十边”工作法,即边阅卷、边录入、边梳理、边提问、边交流、边引导、边完善、边补强、边监督、边配合。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在办理涉黑案件中采用“三核一图一表”工作方法,效果明显。“三核”即“核事实、核证据、核人头”,“一图”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图,“一表”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犯罪事实一览表,理清涉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层次、犯罪事实和证据。
●不漏放一个,不错诉一人
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要求做到依法办案、定性准确,绝不压低也绝不拔高,打击面绝不缩小也绝不扩大,确保指控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重庆市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保证案件质量的规定,严把法律政策界限,对罪与非罪、一般案件和涉黑案件、一般职务犯罪与黑恶势力“保护伞”加以严格区分,对于有牵连的公司企业严格区别对待。
据统计,重庆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共不批准逮捕72人。对刘钟永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公安机关移送的张某涉嫌绑架案的事实,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未予认定。张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对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熊某、易某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公安机关拟以涉黑罪名移送,但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不宜认定涉黑犯罪的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以行为人涉嫌的具体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如谢才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的赵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而不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办案检察官牢牢把握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从看似“散案”、“个案”的犯罪案件中把握和发现黑恶势力犯罪,并及时进行追捕追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部门受理由梁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梁平县检察院报送分院审查起诉的袁武林、陈中华、高扬等13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后,经认真审查,发现袁武林等8名涉案人还有涉黑犯罪事实存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部门立刻组织精兵强将,加大审查办案力度。为了确保监督准确、到位、有力,公诉部门领导及业务骨干多次深入侦查办案第一线,面对面地进行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补充和完善了涉黑犯罪的证据体系,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这起普通刑事案件中,一举成功追诉了袁武林等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漏罪。最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近日,法院依法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武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中华无期徒刑;其余涉黑犯罪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
●长治久安,谋划打黑除恶长效机制
各办案组结合办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新动向、新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对如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如何认定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等问题,重庆市检察机关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分析。
重庆市检察院还组织力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原因、发展壮大、预防对策、立法完善等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谋划建立“打黑除恶”长效机制。(沈义 渝检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