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解读“末位淘汰”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末位淘汰制这一绩效管理方式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首先提出,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它在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广为一些企事业单位采用,但在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被人诟病。
三名职工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刘明顺告诉记者,此案有着普遍意义。他还说,三职工始终按程序反映问题、走法律途径,说明他们的素质较高。
记者注意到,本案判决书中肯定了末位淘汰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指出了其缺乏严谨的科学性。对这一出现在判决书中的说理的做法,刘明顺表示了赞赏。
昨天,本案审判长王庆善向记者详细解读了他们对本案中末位淘汰制的认识。
王庆善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卧龙区农行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经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员工业绩末位淘汰的实施细则,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规章制度,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就其调整的对象和内容而言,“末位淘汰”缺乏严谨的科学性,因为任何事情都有始有末,始末是一个相对概念,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王庆善说,从企业管理角度看,业绩考核作为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的一项激励措施无疑是积极的。它通过对内部员工工作成绩评定排名,显现业绩差距,以此激发后进员工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劳企共赢的目的。但处于“末位”即遭“淘汰”的做法显然失当。因为员工的业绩要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单独以此来界定员工业务能力有失公允,直接“淘汰”让劳动者待岗的行为显示出了用工单位的强势和评定方法的片面性。减员是企业增效的一项措施,是企业自主行使内部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但其权力的行使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因此,该实施细则作为调整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大河网-大河报 刘忠通 李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