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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末位淘汰员工官司败诉 法院认为其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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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起诉三名职工

  卧龙区农行不服劳动仲裁结果,于2008年9月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卧龙区农行诉称,他们的行为是依据上级银行的有关文件作出的,《卧龙区支行2005年第三季度员工业绩末位淘汰和违规违纪淘汰工作的实施细则》是经本行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本行依据该规定并结合农行实施撤并低效网点、人员分流的趋势,通知被告(注:即三名职工)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了人员分流。原告的行为无违法之处,是按照上级银行的要求作出的涉及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问题,且在被告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后,原告依据文件规定每月给被告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100元”,并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工资作为计提基数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障金。因此,原告不应再另行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障金。为此,卧龙区农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作出让其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再另行向被告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障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职工称末位淘汰违法

  季士刚等三人辩称,原告卧龙区农行以“末位淘汰”让他们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及政策,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权利。

  三职工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更。“三职工与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告在三职工未违反劳动合同,且未与三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们推入所谓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剥夺了他们劳动的权利。”

  法庭上,三名职工的代理人辩称,卧龙区农行所依据的有关文件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国家政策,末位淘汰不是劳动法规及政策所规范的行为,故无法律依据。任何工作和事情都存在末位问题,在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其末位淘汰的做法是不科学的,是原告侵犯季士刚等人劳动权利的借口,即使原告认为他们不能胜任工作,也只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现直接让他们回家待岗,显然不符合劳动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三名职工的代理人还称,原告所谓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形同虚设,该机构无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手续,也无办公场地和办公人员及办公记录。另外,三名职工都是零就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他们与原告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农行方面需要减少在岗人员,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三人也不属于减员对象,显然原告“末位淘汰”他们有悖于法和情。

  季士刚等三人提出,原告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他们无任何过错,应享受的劳动报酬及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减少,应平等与该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实行的“末位淘汰”违反劳动法规及政策,判令原告立即安排他们上岗工作,判令原告补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补发工资等。

编辑:王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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