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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1岁女童遭强奸续:13名责任人受处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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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 议 书

  甲方:横山县××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校长)

  乙方:张鹏 赵欣 晓菲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乙方晓菲于2009年5月21日夜间,在××小学寝室内遭受到不法侵害一事的各项民事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晓菲的住院治疗费、陪护人工资、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含事后已给的四万五千元整)。

  二、付款方法:

  1.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由甲方支付乙方各项赔偿费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2.下余拾万元待此事态彻底平息(指上级领导不作批示,新闻媒体不再关注此事,也不再追究有关责任人或该案三个月内公安机关破不了),由甲方于2009年10月4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其他:

  1.甲方本次已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向乙方作补偿,并均超出国家当年标准,故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纠缠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或政府。

  2.协议生效后,乙方保证3日内在纪检、监察部门,各新闻媒体上,消除对甲方的不良影响。

  3.协议生效后,乙方晓菲再因本次遭遇而引发的病变与产生的费用,甲方概不承担。

  4.协议生效后,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及其教工的任何责任,不做对甲方不利的宣传、报道。

  5.双方已达成的协议,作为案子破不了的协议,若能破案,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反悔无效。

  2.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不按约定期限支付给乙方各项赔偿补偿费,则每逾期一日,应同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两倍给乙方。

  3.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有权追回给乙方的各项费用,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5万元违约金。

  ……

  7月9日上午,在横山县南大街一宾馆,校长张某等人携带20余万现金,将包括协议约定于10月4日支付的“下余拾万元”,一次性完全结清。

  7月21日,记者询问该笔款项的来源,张某在电话里解释说是由“我们六七个当事人”包括总务、政教、班主任和他本人等出资,因为当时出事的宿舍没有上锁,他们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追问所谓的“当事人”到底是6人还是7人,张某答复说是7人。在被问及各自的具体出资数额时,张说自己在老家手机信号不好,听不清楚。再次拨打,手机出现忙音。

  协议签订后,晓菲的父母反过头来劝老谢说:“算了吧,咱斗不过人家,你们就别捅这事了。”

  7月7日,老谢上网发帖称:“可怜的女儿就被这个世界出卖了。”

  张鹏说他并不甘心,他说他身体多病,也许活不过今年。

  “但如果能够破了这个案子,我不要这钱,哪怕我再添几个都成,这样我也就可以闭上眼睛了。”在他随身的小包里,除了签订的协议书外,还有18张学校全部男老师的照片,这是他从学校“公示栏”里揭下来的,曾多次让女儿辨认,并为此多次找到警方提供线索。

  对于妹夫和朋友在网上的帖子,张鹏也有自己的担心。因为按照协议第四项第三条约定,若是他“违约”,不但要退回补偿,而且还要倒赔对方5万元。

  但“塞北一叶”并不想放弃,他同时在网上呐喊呼吁。网友“大漠孤鹰”立即跟帖:一个仅仅11岁的花骨朵,一个仅仅是小学4年级的学生,面对这罪恶的手,是无力抗争的……一纸协议和26.5万元,就可以解决一切了!

  老实巴交的张鹏也听说了网络上的声援,心酸地说:“我们没有本事,世上有人为我们打抱不平,我也不会阻挡。”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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