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验房“形同虚设”
随着上海市全装修房工作的推进,质量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暴露了出来。
“全装修房的设计和施工过程基本上处于开发企业单方面的控制之下,在预售阶段虽然购房人已经参与其中,有了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购房人本身没有办法参与到开发企业的后续建设中。”江丹认为,由于单套房产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出售的,且购房者所关心的装饰装修问题也是落实到单套房产上的,所以全装修房要避免交房后的纠纷,就应该做到“一房一验”。但现在的事实是,大多数全装修住宅的工程质量控制是采用整体验收的方法进行,缺少了个性化的“分户验收”,使得业主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她解释道,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之前,如按全装修房进行销售的,应当将装修项目、内容、标准进行备案,要提供一个全装修房的样品房,这个样品房要包括所使用材料的详细清单,并且要求样品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多少天内是不得拆除的。全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都要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要符合设计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质量文件。
而目前,一些开发企业为图验收方便,以毛坯房整体办理施工备案。目前我国的建设法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验收有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商品房项目的监理和质量验收,目前只确定了毛坯房的等级和质量,对全装修房的装修和装饰还没有纳入监管范围。
江丹认为,全装修住宅虽然是个整体工程,但全装修房应当有一个分步验收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和样板房的标准,对每户(套)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验收,作为住宅整体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组成部分。监理部门对全装修工程要依法进行全面监控,备案机构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该工程为全装修工程。
拟出合同示范文本
江丹表示,建议管理部门应该明确开发企业是全装修房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包括装修工程的整体质量负总责,且这个质量保修责任应当是不少于两年。
“对于相应的施工单位和装修材料的生产厂家,两者应该是连带责任关系,但从整体来说开发企业还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为第一责任人。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时应该同时交付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品牌清单等,业主也可以据此作为要求保修的依据。”
而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目前通过制定完备的示范文本来保障业主利益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
从上海的实际情况来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商品房的买卖基本上还是使用由房管局和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版。而在2000年时,市场上的全装修房还非常少,2000年版的合同上没有针对全装修房作出很详细的规定。
目前,上海市房管局的市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处已对2000年的合同文本作了不少修改,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全装修房问题,增加了若干重要的条款。
下一步,随着两个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适时推出,有必要对目前合同文本再增加全装修房的针对性规定,特别是要增加对开发企业单方面的权利义务要求,完善2000年版的合同文本。
通过新版市场文本的推行,可能对于全装修交易市场共性的问题作出行政性指导,一旦发生纠纷,因为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取证和判决上就有了依据。
样板房应为合同补充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傅鼎生认为,装修房质量存在哪种问题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条件需要进一步明确,而购房者在验收环节有权对开发商提供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质量检测,但检测费用应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倘若检测结果表明房屋装修质量确系存在问题,则可要求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承担检测费用。
对于样板房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的问题,傅鼎生认为样板房的作用不仅在于展示,更可作为合同内容的补充。
“样板房是实物展示,而非宣传资料。”傅鼎生坦言,依据现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但实物展示则可作为合同内容的补充。
本报上海7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