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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装修房”问题凸现 急盼法律监管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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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提着自己的行李箱就可以住进新房”,免除了装修的苦累脏,全装修房看起来更符合世界潮流。

  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全装修房在合同订立、工程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也让市民对全装修房怀着爱恨交织的尴尬心态。

  眼下,房市又开始回暖甚至变热,有关房屋质量的纠纷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全装修房七成满意

  近几年,随着政府以及品牌开发商大力推广全装修房,上海全装修房在新房市场的比例大幅上升。据业内人士称,初步规划到2010年,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占新建商品住宅的比例在中心城区将达到60%至70%。

  全装修房脚步临近的同时,全装修房的纠纷也在直线上升。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全装修房总体满意指数为73.16,其中购房者普遍关心的工程满意指数和装饰材料品质满意指数只有70.35和71.48,排在所有调查项目的末位。

  目前上海全装修房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在购买全装修房前,主要依赖对样板房的主观感受,对装修材料以及电器设备的约定大多只是概括性地指定品牌,而对具体型号不作约定。并且,开发商一般对样板房存在过度装修,实际交房后,购房者前后感受有落差,从而引发主张开发商违约,应当按照样板房实际交房的诉讼。

  有业内人士认为,样板房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按照样板房中的装修以及设备型号实际交房。但也有人认为,开发商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交房即可,样板房只具有参观作用,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记者从相关法院了解到,以样板房为标准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以“精装房”逃避责任

  “购买了全装修房,我却比买了毛坯房更闹心。”市民张先生花了70余万元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全装修房。可是,他发现房屋的层高“缩水”,不足交易时开发商承诺的2.9米。同时,他发现房屋内的插头并非防溅插头,而空调消毒柜、脱排油烟机也不是与样板房同型号或同档次产品。墙纸、插头、玻璃门等物件不是违反合同或广告宣传资料的约定,就是违背国家法规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条例。面对这个“满身是病”的房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而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从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来看,合同上对厨房间的插座类型并未作明确约定,且从相关法规来看,对厨房间安装防溅插座也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至于是否需要更换与样板房同型号或同档次的空调、消毒柜、脱排油烟机等,经庭审调查,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所作的陈述、提供的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模型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且在该合同中,仅对空调、消毒柜、脱排油烟机的品牌作了约定,对型号并未明确约定。由此,法院并没有支持张先生关于更换插座、空调等物件的诉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江丹告诉记者,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全装修房作过完整、科学的法律定义,也没有统一标准。按照建设部的商品住宅装修考核的提法,所谓的全装修房是指房屋交付前所有规模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这种提法是非常概括的,在房地产市场中,没有开发企业使用这么一个概念,在广告中,大家看得比较多的是‘精装修房’的提法。”江丹表示,部分开发商偷换了“全装修房”的概念,因为“精装修房”没标准。而开发商所谓的“精装修房”,其实不过是毛坯房加普通装修。开发商用“精装修”,既作卖点,又规避自身的责任。现在许多开发企业也不愿意对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等级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只采用一些“高级”、“进口”等不确定的模糊表述。有的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装修标准,使用劣质或与合同约定不同品牌的材料,也让购房者颇为头痛。如卫浴和空调品牌虽是知名的品牌,但采用的型号却属于该品牌的中低档产品,隐蔽工程的建材品质更是没法提。

  签约“一房两合同”

  市民陈女士近日也遇上了一件烦心事:她购买了一套全装修房,质量问题不计其数。当她拿着瑕疵证据来到开发商处投诉时,却吃了闭门羹。原来,她购房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与开发商签订的只是毛坯房售楼合同,而装修部分是与施工单位签订的。

  陈女士遇到的“一房两合同”的现象在全装修房买卖中并不少见。江丹表示,有的开发企业不愿意承担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就采取一些变通性的方法。比如,只与消费者签订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的部分要求购房人和装修的施工单位来签订,开发企业就能逃避掉一部分质量保修的责任。还有的企业,与买房者和装修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里,开发企业明确将装修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推给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一旦发生装修工程质量纠纷时,购房者没有办法根据合同约定去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而只能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去要求索赔,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甚至还有一些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将自己的违约责任降低,如在合同附件中约定违约赔偿金是装潢设备差价的一半,这样一来,开发商即使违约使用劣质或不合格品牌的材料,也只需赔偿原约定材料与现在使用材料差价的一半,如此违约赔偿显然降低了开发商的违约成本,这种“有准备的违约”对消费者是极大的不公。由于开发商的强势,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这种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其实,对于全装修房,开发商应是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理应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然而,“一房两合同”使得开发商、装潢公司等单位之间互相推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编辑:王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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