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嫌犯吉忠春(中)首次面对公众 特派记者 李荣 通讯员 钟旭 摄
悔之晚矣 特派记者 李荣 通讯员 钟旭 摄
“我总共开了4枪,第一枪先是朝地开的鸣枪示警!”备受社会关注的“213”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于昨日上午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本一个并不复杂的“故意杀人案”,因为嫌疑人特殊的警察身份,备受关注。开庭后,有关事发当天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也在庭审中一一披露,而首次面对公众的犯罪嫌疑人吉忠春的“第一枪朝地鸣枪示警”的言辞,拉开了法庭关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吉忠春有无自首情节的法庭争论……
直击庭审
被害人家属来了近百人
昨日早上8点,案件还没开庭,法院门口就已经站满了前来旁听的人,被害人潘俊的近百名家属在法院门口打起了“血债血还”的标语,并在法院门口大声喊起了口号,参与其中的一位潘俊的同事对记者说:“潘俊是个好人,我们希望严惩凶手!”
随后短短几分钟,就有上百人坐满了法庭,8点30分,吉忠春被带进法庭,正式开庭。公诉机关称,吉忠春当天到被害人所在的小区找朋友,在离开时倒车过程中,因其驾驶的轿车即将与被害人妻子许馨月的轿车相撞,送吉忠春出门的老人李国传看到后紧急叫停,找到许馨月希望其将车挪开,许馨月把家中的丈夫潘俊叫来倒车时,潘俊看到两车情况后,一边骂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吉忠春的头部,并引起争执,在双方被劝开之后,据称,潘俊见吉忠春下车,又绕过劝说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蹬,此时,怒火中烧的吉忠春突然拔出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
辩论焦点
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
根据事发当时的一些细节,庭审中公诉机关、辩护双方围绕着事发时,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而在事发之后,吉忠春没有离开现场,是否属于自首情节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说起事发时的情形时,吉忠春第一次披露,自己是在被潘俊殴打和辱骂之后,忍无可忍拔出手枪的,而且他还自称,在连开3枪打死潘俊之前,他其实还朝地上开了一枪向潘俊示警,从而表示自己是在被殴打后的防卫。这个说法,立即遭到了坐在原告席上的潘俊父母及其妻子的强烈质疑。
在随后庭审过程中,这个质疑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吉忠春的辩方律师也表示,从潘俊殴打吉忠春的过程可以确认,被害人潘俊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并辩称,吉忠春在事发之后,还主动把枪交给了身边的李国传,在现场等待警方,以此证明吉忠春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给予从轻量刑。而这两个观点都遭到了被害人辩方的反对。
赔偿请求
被害人家属索赔98万元
被害人辩方律师通过证据驳辩:吉忠春只开过打死潘俊的3枪,而争执时潘俊先殴打吉忠春的事实也不存在,更关键的是吉忠春从开枪后并没有自己报警,仅凭其在现场等待警方到达后说的“是我击毙了他的”一句话就证明是自首,值得商榷。
整个庭审在你来我往的争锋中进行了近4个小时才结束。随后,被害人家属还向吉忠春提出了98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吉忠春在最后总结时表示,自己愿意用赔偿来弥补自己对潘俊家属的伤害,但自己唯一能赔偿的财产只有一辆轿车,在最后陈述时,他还在法庭上当场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家属道歉,他说自己“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向蒙自县公安局道歉,也向自己的家人道歉。
审判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宣判。
新闻延伸
县公安局已赔55万元
在昨天的法庭上,出人意料的是,在说到民事赔偿时爆出一个细节,之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家属已经达成了一个赔偿协议,这个协议的甲方是蒙自县公安局,乙方是被害人家属,协议称,因为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局的人员,其造成的后果给潘俊家造成极大的伤害,蒙自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潘俊家属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金额55万余元,这笔费用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5万元。在协议最后还强调,双方达成协议后,受害方还有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庭上,这个协议不仅成为赔偿争议的焦点,也成为了事故责任的证据。这个协议也让旁听者质疑:“蒙自县公安局是不是就此已经承认了自己在该案中的过错承担,而与当初蒙自县公安局宣称的吉忠春属于个人行为是否相矛盾?如果不是这样的承担,为什么要签订这份赔偿协
法庭语录
●“我以为自己很小心,不会出事!”吉忠春说,他明知道酒后驾车配枪都是违法的,但他怀着“侥幸心理”做了这一次,但没想到,这一次却让他走上了不归路。
●“你开XX的什么车?”、“我确实把车倒歪了!”第一句话是吉忠春称当时潘俊骂他的脏话,他说,就是这句话让他冲动。
●“我是警察,我不是来闹事的!”“他的确是警察,你不要打他了!”争执开始时,这是吉忠春自己说的一句话和证人李国传劝架时说的话。
●潘俊的妻子称,在争执前,吉忠春曾自称:“老子是110的我怕谁?”
●“我就是要把他崩掉!”这是原告方提供的当时吉忠春的话。
●“这些取证都是有瑕疵的!”这是原告律师法庭上的一句话,原告方认为,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局的民警,而公诉机关取证的民警同样是蒙自县公安局的,因此,他们认为这样的取证是有瑕疵的。
●“我击毙了这个人!”这句话是被证实吉忠春在民警赶到现场之后对办案民警说的一句话。本案中,这句话的重要性非同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