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
补充《刑法》保障男性性权利
司法部门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类似案件应予以充分考虑,补充现有条款,保障男性的性权利。
李明所受到的侵害,是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而法律制定则相对滞后。尽管从1999年至今,我国已经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直到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同性性侵害依然没有列入上述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强调“平等保护”。他说,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于社会价值观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对女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这是个极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况下,男女应同等保护。”吴教授说,此外,还要修改与男性性权利有关的多种法律。
张金龙律师呼吁,司法部门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类似案件应予以充分考虑,补充现有条款,保障男性的性权利。
赵颖峰律师认为,对刑法的调整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即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再仅限于女性;另一种方法就是考虑到男女性别的不同或者社会危害后果的不同,可以单独订立制裁侵害男性性权利的独立罪名,并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订立不同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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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组织男同性恋卖淫案定罪靠特批
2004年2月17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组织男同性恋卖淫案。其间,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嫌疑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
同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据此条通知,应立即对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嫌疑人很快再次落入法网。秦淮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