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无法以涉嫌强奸批捕
派出所的民警就此案进行过激烈讨论,并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嫌疑人涉嫌强奸,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涉嫌强奸主体不符合规定。
事发当日,新华公安分局合作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很快将两名嫌疑人抓获。民警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头到尾受害人的身份都指明是女性,侵害人是男性。而这起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受害人是男性,同性之间的性侵害,目前法律没有涉及。从警5年,这案子是头一回碰着。”办案民警说。
记者当天采访时,派出所的民警就此案进行过激烈讨论,并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嫌疑人涉嫌强奸,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涉嫌强奸主体不符合规定。
做完笔录,带着嫌疑人进行完体检,派出所民警专门到新华公安分局法制科询问,到底能否以涉嫌强奸将两嫌疑人上报批捕,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23日,记者从合作路派出所获悉,对涉案的两名嫌疑人,公安机关最终以涉嫌抢劫和寻衅滋事报请新华区检察院批捕。目前,两人因涉嫌上述罪名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正等待法院审判。
记者又从新华区检察院获悉,检方对此案涉及的罪名很谨慎,因为截止到目前,新华区检察院尚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检方作出上述批捕,也是因为案件不符合强奸罪的定义。据一名办案人员介绍,尽管案件中针对受害人的“强奸”事实很清楚,但是鉴于案件主体(受害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就此情节批捕两名嫌疑人。
探索
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
有律师认为,此案更贴近侮辱罪。
河北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金龙律师表示,尽管从事律师职业达16年,在河北还是第一次听到此类案件。他分析后认为,检方对两名嫌疑人的起诉罪名合理,同样认为两嫌疑人不符合涉嫌强奸罪。
“根据现行法律罪刑法定的原则,案件构成主体缺一不可,强奸案更是以特定对象(女性)为要件的,受害人为男性,显然不符合主体要件的特点。”张金龙说。
“不构成强奸罪,并不说明嫌疑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这种行为是很恶劣的。不要说社会道德方面,从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肉体伤害上,都是极其恶劣的。”张金龙认为,此案更贴近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显然不足以反映年仅19岁的李明身心所遭受的伤害。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赵颖峰律师表示,现实中有人提出以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来对类似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但是上述两类罪名一般都要求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因此,如果单单是男性的性权利遭受侵害,而身体健康没有遭受明显损害的话,不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无法对男性性权利做到周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