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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期”如何被提出的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七审直到定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条文被保留下来。

编辑:罗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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