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者成被告,被羁押17个月
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记者在一份2007年1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上看到,举报高松林的是飞龙公司的法人代表安电进,举报高松林在2006年7月间,利用其管理公司日常业务之机,将公司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动物科学系联合办学期间收取的学生学费约9万元私自存入个人银行卡账户,占为己有。
高松林说,他当时并未把此事放在心上,因为在2006年9月10日辞职时,他和飞龙公司已进行结算,并签订了离职协议。
在这份离职协议上,“乙方两年内的薪酬、股份已全部结清,乙方对甲方应负的责任于签字之日起全部终止(包括企业、学校)”。
据高松林说,他的确曾分几次在公司提取了共8.95万元的学费,但都办理了财务手续,并在提款单据上签了字。在辞职结算费用时,高松林又退给飞龙公司1.5万元而冲抵了股份,于是双方签订了离职协议,结算后公司把这些单据退还给了他。
然而,警方关于此事的调查并未停止。2007年8月17日,高松林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逮捕。
记者查阅案件材料看到,此案侦办神速,从立案到逮捕,前后只用了几天时间。而自2007年8月17日被逮捕,到2008年1月17日移送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公安的侦查过程中高松林被羁押达5个月。
2008年4月20日,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对高松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松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庭审中,原告一方认为,8.95万元的学费并不在“离职协议”的范畴内。该方证人还说,因为公司财务室曾被盗过,所以怀疑高松林手里的单据并非正常渠道所得。
对于辞职时款项已结清,高松林拿回了单据,新华区法院认为“只能证明单据现由被告人高松林持有,不能证明被告人高松林离职时已将侵占的学费与飞龙公司作过结算”,并认为高松林有关于此的解释与几位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所以“不予采信”。据高松林的辩护律师徐灿说,这几个证人要么是举报人安电进本人,要么是飞龙公司的雇员或生意伙伴。
关于离职协议,新华区法院认为高松林有关于此的观点和前述几位证人的陈述等相矛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高松林对判决不服进行上诉。2008年7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并发回新华区法院重审。
2008年9月17日,新华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高松林再次上诉。2009年1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松林无罪”。
终审判决认为,“不能排除被告人高松林离职时已就学费问题与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结算清楚,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高松林是通过合法手段而取得学费的合理怀疑,而得出被告人高松林犯职务侵占罪的唯一结论”。
在石家庄第二看守所被羁押17个月后,高松林终于获得无罪释放。
简单的案件,复杂的过程
高松林的辩护律师、北京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灿认为,此案其实并不复杂,只用已有的两个证据就能证明高松林无罪。一是那份离职协议,对于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各方都无异议,并且高松林从公司提款在前,离职协议在后,从时间与书面含义上都能合理推断“89500元”也属于债务结清和责任终止的范围之内。
二是在高松林手上的6张关于“89500元”的借款凭据原件。这6张单据也证明高松林当初从飞龙公司所借的89500元已经结清,不然作为债权凭证的单据不会在债务人高松林手上。更重要的是,这两份证明都是客观证据,即书证和物证,其证据效力大大超出控方证人的陈述等主观证据。
徐灿还指出,据农业部通知可知,高松林向农业部举报的时间是2006年11月,农业部下文严厉查处飞龙公司是12月,而安电进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诉人“职务侵占”是次年1月,3个时间一个接一个,该事件与本案的因果关系十分明显。
“我欠她的情,这辈子也还不了。”高松林说,在他被羁押的这17个月里,妻子王海珍一直在为他的无罪辩护奔波,吃了很多苦。
王海珍说,从丈夫被逮捕开始,她先后请了河北的6位律师。因为各种原因,其中几位当地律师先后放弃了为高松林辩护。直到重审开庭前3天,北京律师徐灿才接手这个案子。
在徐灿的帮助下,高松林终获无罪释放。
然而,回到家中,高松林面临新的困难。在被羁押这段时间里,他刚上小学的孩子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情绪时常显得很压抑。此外,据高松林说,他的家庭经济条件原本还算不错,有几十万元的存款。然而,为了打官司,在聘请律师、寻求帮助的过程中,家里的积蓄不但全部花光,还欠了朋友外债将近10万元,“自己做的一些生意也黄了,现在靠借钱过日子”。
“我没有罪,却被关在看守所里17个月,让我们的生活成了现在这样。虽然无罪释放,但我高兴不起来。”高松林说。 (记者 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