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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求最高法不要判父死刑续:六成网友支持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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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论方

  ●论点一:蓄意杀人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是确定的,而且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用铁锤连续击打被害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无不当。

  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看,金金父亲王军豹可能是有过分的自尊心或对受害者早有杀人之意,但无论如何不能认定其杀人动机为被动杀人,而应当是主观故意杀人。另外,在王军豹用锤子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并未停手,而是对受害者头部连续击打,主观目的非常清晰,就是想致受害者死亡,因此王军豹犯罪情节十分恶劣。

  ●论点二:违背公平原则

  王军豹不存在其他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对王军豹从轻处罚,包括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则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自首、重大立功等等,在没有以上情形的情况下,均不应对王军豹从轻处罚。王军豹故意杀人的行为,社会影响很坏,如果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势必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案的案外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儿金金无疑是值得同情的。但不能因为被告人执行死刑后,会使金金心灵上造成伤害,就在法律适用上“网开一面”。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如果各种案外情节,作为减轻法定量刑的理由,成为特例在法律适用上予以“照顾”,那么法律对每个人而言就失去了平等性。

  死缓论方

  ●论点一:无杀人偿命法条

  首先,在中国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政策早已确立,并已贯彻到司法活动之中。本案中,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定罪应当没有争议,但我国《刑法》并没有“杀人偿命”的规定。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条款中也没有规定故意杀人必须判处死刑。且刑法明确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被告人杀人是因为一时激愤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应该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论点二:考虑孩子成长

  其次,最高院曾多次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表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从报道看,本案的情节应当属于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而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适用死缓。

  再次,适用法律应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可杀可不杀”的情形下,金金的健康成长也应当成为法官考虑的量刑因素。给杀人犯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给未成年的金金幼小的心灵一丝慰藉,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路径。(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王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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