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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防弹衣书记案引发余波 前妻房产可能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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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争议

  前妻房产来源是否“清白”

  2008年10月7日,黄金高入狱服刑近三年,南平中院发布公告,查封了坐落于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室,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三处房产。法院公告称,黄金高案的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判处没收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故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黄金高所有的以黄秀珠名义购买或建造的前述房产。

  但此公告引起争议。早在1991年,已经同黄金高离婚的黄秀珠及她的两位兄弟黄俊英、黄俊汉提出异议,认为前述房产属于他们合法所有。

  2009年2月27日上午,南平中院就此申请召开听证会。黄秀珠和代理律师做了陈述并举证。据南平中院2005年所作的黄金高案刑事判决书,黄金高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追缴黄金高犯罪及违法所得的大量资金和财物。判决书确认,黄金高案发后,检察机关将黄金高以其本人及其他人名字存入数家银行的资金冻结,并扣押了相关财物。这些财产被认定为属黄金高受贿贪污所得,被罚没。

  律师举证

  房产不属黄金高个人财产

  黄秀珠的代理律师认为,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说明,赃款已经全部足额追缴,需要执行的只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该判决并未列明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没有提及前述三处争议房产,仅依据该判决就要没收这些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代理律师表示,按照《物权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产权应以登记为准。律师并对此进行了举证:

  ——— 位于莆田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的两幢房屋,是案外人黄俊英、黄俊汉与朋友于1998年前后买地集资建造的,部分付款收据在三年前即被福州市纪委收走,至今未退还。

  ——— 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室的房产,原系规划局单位集资房,在1999年前后以6万元价款转让给黄秀珠,房屋产权登记显示的所有者也为黄秀珠。

  ——— 位于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房产,由黄秀珠于2001年购买,确有部分资金为黄金高所出。但根据黄金高本人所写的 《关于黄金高应给黄秀珠家庭婚内财产的申述》中称,他与黄秀珠于1991年5月17日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家庭现金资产进行分割,他当时隐瞒了近200万元的现金资产,这些资产是在黄金高进入官场之前的从商阶段,即1977年至1991年期间,他本人通过参与对台贸易、投资鳗鱼养殖业、字画根雕裱画贸易等合法途径赚得。之后,用这笔资金为黄秀珠购置房产,是作为给前妻及子女的补偿。

  听证会上,法官要求异议人就其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进行举证。对此,黄秀珠的一位家属极为不满,他认为,这些房产的权属自黄金高案判决生效时至今都没有发生变动,法院应当向产权人证明这些房产是属于黄金高“个人财产”,才能执行,而不是要求产权人“自证清白”。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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