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的认定
消费者协会认定消费者投诉是否成立,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审查。
(一)是否属于消协受理投诉范围 消费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纠纷,均属于消协的受理范围。具体分为: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湖北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10项规定,和“经营者的义务”的14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2.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定,下列投诉消协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8.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是否具有相应的证据 受理消费者投诉,除认定其是否属于消协的受理范围外,还必须有相应的科学有效的证据。证据一般可分为: 1.发票。发票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据。凭发票,可以认定双方交易的日期,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品(服务)的品牌、品种、型号、价格、产地等等,这是解决纠纷所必不可少的。 2.保修卡或信誉卡。对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或者经营者才承诺的“三包”产品,经营者在经销时向消费者提供的保修卡或产品说明书,以及服务者在提供服务时间消费者提供的信誉卡。 3.鉴定报告。这是处理案情较为复杂、难度较大的消费纠纷的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报告应由国家法定部门或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出具。报告必须科学、公正、有效。 4.其它。比如,广告宣传书、经营者承诺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