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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川公积金中心主任受贿一审获刑13年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刘惠平,利用其职务便利违规办理公积金贷款25万元购买营业房营利,又在购买银行处置房产时受贿26.8万余元。日前,兴庆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刘惠平有期徒刑13年。

  2005年9月27日,刘惠平在未提供购房合同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兴庆区利群东街其自有住房作抵押,

  违规办理公积金贷款25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的凤凰商务办公楼17号营业房的房款,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刘惠平还清贷款本息。

  2000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银川东城支行从原银川市房管局以4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康怡园7号楼西单元14号营业房一套,用于其行设立高台寺分理处,后被撤并,银行决定对该房进行处置。2006年12月,刘惠平向该行行长吴某某表明想以优惠价格购买该行处置的营业房,吴某某向其推荐了此房。在吴某某调离该行前将刘惠平买房一事告诉了现任行长马某某。后该行委托银川正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营业房违规作出29.4万余元的评估报告,又通过银川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拍卖手续,于2007年1月9日以35.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惠平,实际产权所有人为其儿媳李某,当年3月20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经兴庆区检察院委托宁夏力天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该房在2007年3月20日的房地产参考价为62万余元,刘惠平实际受贿26.8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惠平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于是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惠平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总和刑期为15年,决定执行13年,其违法所得26.8万余元予以追缴。(宁夏日报 苏俊博)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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