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
两年多时间收受550万元贿赂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间,胡汉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帮助。
他以提供贷款咨询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400万元。
此外,2003年4月至12月间,胡汉成被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任和生,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就安徽省马鞍山——芜湖高速公路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以提供贷款咨询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作案。
据了解,他们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150万元,后两人分赃。
作为证人,李某表示,其所在的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就西气东输工程共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了3笔贷款,共计12亿元,为了加快贷款审批进度,李某告知胡一个贷款项目给他300万元好处费,胡表示同意。
2003年5、6月,在胡汉成的积极运作下,项目通过了审批。2004年上半年,该公司控股的河南省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向国开行申请贷款19亿元,为了请胡汉成从中协调,李某再次给了胡好处费100万元。
不认定为自首一审被判无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汉成虽于案发前主动向本单位纪检部门领导汇报自己与河南中原气化公司的经济往来情况,但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事实,且隐瞒了真实的款项数额。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胡汉成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全面推翻原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两项受贿事实均予以否认,进一步反映他具有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理状态,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胡汉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于主犯,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同案任和生有期徒刑11年。
胡汉成其人:
现年43岁的胡汉成是湖北省黄陂县人。
接受法庭审理期间,他刚刚度过自己的43岁生日。
硕士研究生文化的他曾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副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和企业局客户三处负责人、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