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强奸21名女学生
经查,从2004年至2007年案发,李某在学校为他安排的寝室内,先后对该校21名女学生进行奸污。李某经常喊两名女学生同时与其过夜,事后还给受害学生5元钱。
2004年10月,李某将12岁的女学生小花、小玲(均为化名)喊到其寝室,先后将两人强奸。此后,李某经常以各种理由,将女学生叫到自己的寝室发泄“兽性”。
2007年5月,接到报案的警方经周密调查后,将正在上课的李某抓获。
教师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襄城区卧龙镇某小学任教期间,共作案32起,将该校女学生小花、小玲等21人奸淫,并威胁被害人不准告知他人,且受害学生均不满14周岁。
庭审过程中,李某竟辩称,受害女学生不是他喊去的,而是主动到他寝室的,且未给受害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要求予以轻判,被法庭当庭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道德败坏,利用师生的特定关系,奸淫在校女学生多人、多次,时间长达3年,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