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新闻>法制看点>>正文

城市养鸽人众多 养鸽权与安居权相冲突闹上法庭

  新疆乌鲁木齐市两户相邻而居的人家因为其中一家养鸽子的事打起了官司,一家住户讨要安居权,而养鸽户则要捍卫自己的养鸽权。安居权、养鸽权,哪个权利更重要?经过一审、二审,这起乌鲁木齐市首例楼顶养鸽纠纷案有了最终结局。1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养鸽并未妨碍安居权,一审法院在两者之间找的权利平衡点被维持。

  一个要安居权一个要养鸽权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区的李某和杨某住同一栋楼,两家毗邻而居。因为杨某养鸽子的事,这对邻居闹翻了。

  杨某系养鸽协会会员,2008年2月28日,杨某就养鸽事宜与自己所住房屋的销售方新雄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同时在其居住楼顶搭建了一鸽舍。由于50只鸽子全部属于圈养,故杨某在其鸽舍外围用铁丝网围户。后来,邻居李某以杨某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其居住环境为由,将杨某起诉到乌市新市区法院,要求杨某拆除鸽棚并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新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针对杨某搭建鸽舍养鸽行为是否给李某家庭生活、居住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一审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前往双方居住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杨某所搭鸽棚距李某卫生间通风柱约40公分,鸽棚距离屋面边缘约2米,李某敞开式阳台未发现散落的鸽毛、无明显鸽粪味。

  养鸽没有妨碍安居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后认为,被告杨某虽在其居住顶楼空间的公共部分饲养信鸽,但由于其采用的是圈养方式,从实地现场察看,该鸽舍与原告李某敞开式阳台之间相距有一定的距离,鸽舍周围搭建的铁丝护栏,客观上为鸽舍鸽毛外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且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原告李某室内墙壁、屋顶残留水渍,原告李某阳台亦无飘落的鸽毛。

  庭审中,原告李某亦未提供因被告杨某饲养信鸽为其带来的建筑住宅损害的相关证据,且未提供因被告杨某饲养信鸽,使其居住区空气环境明显恶化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其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另由于楼房屋顶系房屋整体建筑结构的一部分,故整体楼房用户对其均有所有及使用权,现原告以被告所建鸽舍占用了自己屋面上方位置为侵权事由,因而要求被告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被告新雄房产公司仅系房屋原产权单位,对其已销售的房屋既无所有权,亦无义务对上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故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在今年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制网乌鲁木齐1月19日电

  以案释法

  一审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尽管养鸽人养鸽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但是邻居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杨某养鸽采用的圈养方式,且根据一审法院的现场勘查,杨某的鸽舍与李某敞开式阳台之间有一定的距离,鸽舍周围搭建有铁丝护栏,对鸽舍鸽毛外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也未发现李某室内、屋顶残留水渍,李某阳台亦无飘落的鸽毛,并未对其居住环境、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李某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上定义的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对正常合理范围内的侵害或妨碍,负有容忍义务。而从物权的角度看,物权人有自由支配物、实现物的利益最大化的权利。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使是给他方造成了侵害或妨碍,只要这种侵害或妨碍仍然在正常合理范围内的,他方即负有容忍义务。当然,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超过了一般人的忍受限度,也就成了权利滥用。

  该法官说,在李某和杨某的争议中,对杨某养鸽的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放任自流,而是要权衡各方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

编辑:杨芳

重点推荐

点击进入金鹰新闻
图片】【评论】【文化】【环球】【中国】【社会】【法制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

环球 中国 社会 法制 文化

热点信息